确认按议定书第7条规定提交秘书处的任何控制物质消费的数据不应视为机密;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2号决定中还决定同意关税合作理事会通过的建议,即所有成员行政当局尽快采取行动将已获通过的小标题反映在它们国家的统计名称内;请秘书处通知该理事会,缔约国经决定增加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的个别化学品小标题对缔约国保护臭氧层的努力将有助益,请理事会在此方面提供协助;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3号决定中决定:
(a)注意到履行委员会取得的进展,大力促请尚未提交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规定数据的各缔约国迅即提交该项数据;
(b)那些不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以往曾与他国共同汇报数据的国家,今后应单独汇报其数据,并视情况在其第III/7(a)号决定的范围内汇报;
(c)注意到数据汇报期间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7条第2款),而控制期间自7月1日始至6月30日止(第2条第1款),请各缔约国汇报两个期间的数据;
(e)确认匈牙利、日本、挪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乌干达续任1年为履行委员会成员,选举喀麦隆、智利、泰国、美国及苏联为成员,任期两年;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7号决定中注意到:
(a)数据汇报特设专家组的报告及所载建议,特别是建议发展中国家应将报告数据方面所遇到的任何困难告知臭氧秘书处,并请任何经历这类困难的缔约国通知秘书处,以便采取适当措施补救这一情况;
(b)秘书处估计其人均消费数字低于0.3公斤的发展中国家,可告知秘书处它们接受秘书处的估计,以此便可算履行了其报告1986年数据的义务(UNEP/Ozl.Pro/WZ.2/1/4,第14(e)段)。
关于按照经修正的议定书汇报数据的格式,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9号决定中通过了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报告附件五所载的数据汇报的订正格式。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还在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一步调整和修正的第III/13号决定中决定请缔约国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下列旨在可能修正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提案,并就这些提案向缔约国第四次会议提出报告:
(a)(经修正的议定书)第7条第5款:
“控制物质通过第三国转运(而非进口再行出口)时,控制物质起源国应视为出口国,终点国视为进口国。在此种情况下,汇报数据的责任由作为出口国的起源国和作为进口国的终点国承担。进口后再出口应视为两起分开的交易,由起源国报告运货至中转国,然后,该国报告从起源国的进口和向终点国的出口,终点国则报告进口。”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2号决定中还决定:
(a)请各评估小组,特别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在不妨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五条的情况下提前完全停用控制物质的可能性和困难,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完全停用的影响。
第八条 不 遵 守
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据以裁定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国的程序及体制机构。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8号决定中决定:
(a)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就裁定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情事及处理被确定不遵守规定的缔约国的程序及体制机构问题拟订适当建议,并于1989年11月1日前提交秘书处,供各缔约国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
(b)请各缔约国和签署国至迟于1989年5月22日向秘书处提交它们希望见于特设工作组工作文件中的评论和建议;
(c)敦促各缔约国于未来3个月内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特设工作组的会议提供必要的资金。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5号决定中决定:
在暂行的基础上,通过下列裁定不遵守议定书规定的情事并处理被确定为不遵守的缔约国的程序和体制办法:
不遵守情事程序
1.若1个或1个以上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履行其议定书下的义务持保留意见,可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意见书应佐以证实资料。
2.应将保留意见书转交其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的缔约国,并给予进行答复的合理机会。答复和为其答复佐证的资料应提交秘书处和有关缔约国。秘书处应将提交的意见书、答复和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转交以下第3条所指的履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俟可行即应审议该事项。
3.现谨成立履行委员会。委员会应由缔约国会议在公平的地域分配基础上选出的5个缔约国组成,任期两年。卸任缔约国可连选连任1期。首次选举中选出的缔约国中有两个任期应为1年。
4.委员会应视需要召开会议,以履行职责。
5.委员会的职责应为收取、审议和汇报:
(a)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按照以上第一和第二条提交的意见书;
(b)秘书处递送的与编制议定书第十二(c)条所指的报告有关的任何资料或评论。
6.委员会应审议以上第五条所指的保留意见书、资料和评论,以期在遵守议定书规定的基础上和睦解决事端。
7.委员会应向缔约国会议负责。缔约国可在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后,考虑到该案件的情节,决定并要求采取步骤,以促成对议定书的充分遵守,步骤可包括协助该缔约国遵守议定书并促进议定书目标的措施。
8.涉及以上第五条所指事端的各缔约国应通过秘书处告知缔约国会议下列情况:依据公约第十一条(关于可能的不遵守)诉讼的结果,这些结果的落实情况以及缔约国依据以上第七条所作任何决定的执行情况。
9.在依据公约第十一条进行的诉讼得出结果之前。缔约国会议可发出临时要求和(或)建议。
10.缔约国会议可要求委员会作出建议,以便协助会议审议说明的不遵守情事案件。
11.委员会成员和涉及委员会审议工作的任何缔约国皆应保护它们秘密收取的资料的机密性。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5号决定中还决定延长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的任务期限,以便进一步拟订不遵守情事程序及履行委员会的职权,并将结果报告缔约国第四次会议筹备会议审查,以期由第四次会议审议。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2号决定中决定:
(a)请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的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在进一步拟订有关不遵守情事的程序时:
(i)查明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的可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