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制订一个咨询和调解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以鼓励全面遵守;
(iii)反映履行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和调解机构的作用;同时铭记不遵守情事程序履行委员会的建议都必须提交缔约国会议作最后决定;
(iv)反映对议定书的规定可能需要作出法律解释;
(v)制订一个指示性清单,列出缔约国会议对未遵守议定书的缔约国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同时铭记需要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以使它们能够遵守议定书;
(vi)赞同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的下述结论,即维也纳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争端的司法和仲裁解决方式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八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程序(UNEP/Ozl.Pro/WG.3/2/3);
(b)通过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的下列定稿时间表,以供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
1991年10月: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完成供缔约国认可的程序草案;
1991年11月: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提交臭氧秘书处;
1991年12月: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散发给各缔约国。
关于维也纳公约的修正程序,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还在第III/17号决定中决定,请关于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情事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审议加快维也纳公约第九条项下修正程序的步骤。
第九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1.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情况下,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直接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来促进下述各方面的研究、发展及资料交流:
(a)改善控制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b)控制物质、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及以此种物质制造的产品的可能替代物;
(c)有关控制战略的费用与惠益。
2.各缔约国应个别地、联合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在控制物质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增进公众认识。
3.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及以后每两年,第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递交一份其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活动简报。
〔第十条 技 术 援 助
1.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公约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促进技术援助,以便利参与和执行本议定书。
2.本议定书的任一缔约国或签署国,为执行或参加本议定书的目的而需要技术援助时,均可向秘书处提出请求。
3.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开始审议履行以上第九条和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订义务的方法,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此种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应鼓励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此种工作计划内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财 务 机 制
1.缔约国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国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国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国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4号决定中决定将下列要素作为议定书第9和第10条所要求工作计划的首要部分:
(a)分发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及综合报告,并采取后续行动;
(b)定期增订小组报告,要特别计及对CFCs或哈龙使用的无害环境替代品的生产备选技术解决办法领域的进展情况;
(c)拟订一项方案,其中包括工作会议、标范项目、培训班、交换专家及就各种控制办法提供咨询人员,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以供缔约国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审议;
(d)编写一份关于可适用于生产控制物质、或以此种物质制造或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现有生产设施的改装技术的研究报告,提交各缔约国,供其在第二次会议上审议;
(e)便利编制并广泛分发公众宣传材料;
(f)探索促进交流并转让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备选技术的具体方式;
(g)主动支持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方案中有助于执行议定书规定的活动,并确定为此目的秘书处能与有关国际组织、计划署和金融机构具体接触的方式。
关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3号决定中还决定:
(a)承认迫切需要建立国际金融和其他机制,以执行议定书第5条第2和第3款,连同第9和第10条,并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满足目前和未来经加强了的议定书的需要,从而处理臭氧消耗及有关问题。
(b)建立一个缔约国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以拟订上述机制的方式,其中包括不排除建立国际基金可能性的充足的国际资助机制,并将讨论结果报告缔约国会议1990年的第二次会议。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8号决定中决定设置一个临时的财务机制如后,为期3年,从1991年1月1日起到1993年12月31日止,或至财务机制正式设立为止:
1.临时财务机制设立的目的是向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提供财务和技术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是对按照该款行事的国家的其他资金转让之外的捐款,用以支付使这类缔约国能够执行议定书控制措施所需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
2.按第1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也可能包括其他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办法。
3.多边基金应:
(a)按照待由缔约国决定的准则,斟酌情形以赠款或以减让性贷款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协助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查明合作需要;
(ii)促进技术合作满足这些查明的需要;
(iii)散发议定书规定第9条规定的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和训练班及其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活动;
(iv)促进和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提供多边基金秘书处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多边基金应在缔约国权力下运作,缔约国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