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但是,如果一个建议仅遇到缔约方一方或少于四分之一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曾提出这类反对意见的一个或数个缔约方,其反对意见将被认为无效。
(e)在上述(d)项的情况下,缔约方或有关各缔约方应从上述通知之日起另有60天时间,作为确认其反对立场的期间。在此期间届满后,建议应生效,但对提出反对并在推迟期内确认其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
(f)如果一个建议遇到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过半数的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该建议将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生效。
(g)若多数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则该建议无效。
4.对一项建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任何缔约方可随时撤回其反对意见,如该建议已生效则立即对该缔约方生效,或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生效时对该缔约方生效。
5.委员会应将其收到的每一反对意见、每一反对的撤销以及任何建议的生效立即通知每一缔约方。
第九条
1.缔约各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证本公约的执行。每一缔约方应每两年,或在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时间,向委员会陈述其为此目的所采取的行动。
2.各缔约方同意:
(a)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其为本公约目的所需的统计、生物和其他科学信息;
(b)当其官方机构无法得到和提供上述信息时,允许委员会通过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直接从公司和渔民个人获得。
3.各缔约方承诺相互合作,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公约条款的施行,特别是建立一个可适用于除领海和一国按照国际法有权对渔业行使管辖权的其他水域(如有此水域)以外的本公约区域的国际执法系统。
第十条
1.委员会应通过一个预算,用于委员会每届例会之后两年的综合开支。
2.每一缔约方应每年向委员会预算缴纳如下等值的会费(以下同):
(a)委员会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b)每一个专题小组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c)如果任何两年度的综合开支预算超出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缴纳会费的总和,该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应由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的比例交纳。另三分之二由委员会根据以下的最新信息确定:
(Ⅰ)每一缔约方捕捞大西洋金枪鱼和类金枪鱼的总重量和用这些鱼生产罐头产品的净重量;
(Ⅱ)所有缔约方(Ⅰ)中所述项目的总和。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Ⅰ)占(Ⅱ)的比例缴纳其在另三分之二超支预算中的份额。本项所述的这一部分预算应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所有缔约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3.理事会应在两次委员会会议之间的例会上对两年度预算的后半部分进行审议,并根据当时和预期的发展情况,有权在委员会批准的总预算中对第二年度委员会的预算进行重新分配。
4.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应将年度会费分摊额通知各缔约方。会费应依据分摊额征收,自当年1月1日起向执行秘书缴纳。若次年1月1日前尚未收到会费,则被视为拖欠。
5.双年度预算的会费应以委员会确定的货币支付。
6.委员会为有效履行其职能,可在第一次会议时批准其第一年和以后两年度的预算,并立即将这些预算的副本和缴纳第一年度会费的相应分摊额通知送交各缔约方。
7.此后,在委员会例会之前不少于60天的期间内,执行秘书应将双年度预算草案及拟定的分摊计划送交每一缔约方。
8.当任一缔约方拖欠会费等于或超过其两年应缴数额时,委员会可以暂停其投票权。
9.委员会应建立一工作基金,用于其在收到年度会费之前的运转和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委员会应确定基金的数额,评价建立的必要性和益处并建立基金使用的管理规则。
10.委员会应安排对其财务进行的年度独立审计。该审计报告应经委员会,或在没有委员会例行年会的年度中由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11.委员会为完成其工作,可以接受本条第2款中规定以外的捐款。
第十一条
1.各缔约方同意委员会应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有工作关系。因此委员会应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进行谈判并根据该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与其达成一项协议。该协议应规定,除其他外,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2.各缔约方同意委员会与其他可能有利于本委员会工作的国际渔业委员会和科学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员会可与这些委员会和组织达成协议。
3.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和任何不是本委员会成员,但为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之成员的政府派观察员参加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第十二条
1.本公约应维持十年有效,此后直至多数缔约方同意终止其效力。
2.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十年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缔约方可以在任何一年包括第十年的12月31日退出本公约,但须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或在此前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提交书面退出通知。
3.任一其他缔约方在收到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关于任何退出公约的信息后的一个月内,但不迟于该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退出本公约,则退出生效日与上述12月31日相同。
第十三条
1.任一缔约方或委员会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应将任何经核证无误的修正案的副本转送所有缔约方。任何不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接受之后第30天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接受之后第90天,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方生效;此后,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在接受该修正案时即对其生效。如果任何一个修正案被一个或数个缔约方认为包含新的义务,则该修正案应视为涉及新的义务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在本公约的一修正案根据本条规定开放接受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政府,当该修正案生效后,应受已修正公约的约束。
2.建议的修正案应交存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书应交存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
第十四条
1.本公约向联合国成员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的任何政府开放签字。没有签署本公约的任何这类政府可在任何时间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应经签署国根据其宪法批准或核准。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应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