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公约在七个国家政府交存其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生效;此后,对其他政府则在其交存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应将本公约批准、核准、加入文书的交存以及本公约的生效、修正案建议、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修正案的生效以及退出通知,通知第十四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政府。
第十六条
本公约正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公约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十四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政府。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四日订于里约热内卢,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写成单一文本,每种文字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