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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

2008-04-10 08:10:18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2.限制期间:自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和自十一月一日

  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一百艘,日本渔轮七十艘。

  第六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

  分之点,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四十分之

  点,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二十九度、东

  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

  海域。

  2.限制期间:自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和自十月一日起至

  十一月三十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七十艘,日本渔轮七十艘。

  本规定所述渔轮数,以双船拖网渔轮一艘为计算单位。单船拖网渔轮一艘,作双船拖网渔轮两艘计算。

  附件二 关于保护幼鱼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三条,在协定海域作业的双方渔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捕捞密集的幼鱼,作业中遇到密集的幼鱼时,应转移

  渔场。

  二、幼鱼长度的规定:

  1.小黄鱼由吻端至尾鳍末梢的长度在一百九十毫米及一百

  九十毫米以下者为幼鱼。

  2.带鱼由吻端至肛门的长度在二百三十毫米及二百三十毫

  米以下者为幼鱼。

  三、幼鱼所占比例,在每一航次的渔获量中,不得超过同品种鱼

  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

  四、拖网网目长度的规定:

  1.囊袋网及舌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囊袋网的长度

  不得超过二百目。

  2.其他部位网衣的网目不得小于六十五毫米。

  3.网目长度的测定,均按实际使用网具浸水收缩后的内径

  为标准。

  五、为保证本规定的正确实施,双方渔协应各自负责根据本国

  的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监督保证措施,督促本国渔轮严格

  执行本附件规定。

  当一方渔轮进入对方港口时,港口所在国的渔协得指派专

  人对该渔轮执行本附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

  反本附件规定的事项时,应通知对方渔协。

  附则:

  1.本附件规定“二”、“三”关于幼鱼标准及幼鱼渔获量的限制,自

  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2.本附件规定“四”关于网目规格的限制,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

  始实施,凡不合上述规定的网具,应尽速更换,最迟一年以内

  必须全部更换完毕。

  附件三 关于维持渔船作业秩序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四条,为了双方渔轮之间和渔轮与他种渔船之间在海上的安全生产和维持正常秩序,双方渔船除各自遵守本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航行的一般惯例外,规定如下:

  一、标志和信号

  1.双方渔轮在驾驶室两侧外壁标明船名或港籍号(渔船登

  记号),船首两侧标明船名,船尾标明港籍、船名。字体尽

  量放大,力求清晰易见。

  2.驾驶室外壁,中国渔轮涂灰色,日本渔轮涂黄铜色。

  3.渔轮在拖网时,中国渔轮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竹篮一只,

  夜间点明三色灯、白灯和船尾灯。日本渔轮昼间在船上

  易见处挂两个尖端垂直相接的黑色圆锥体所组成的号

  型,夜间点明上绿下白号灯及舷灯、船尾灯。

  4.双方渔轮在捕鱼中,如网具挂缠岩礁或其他障碍物时,昼

  间应将拖网号型取下,在船上易见处挂直径○·六一米

  以上的黑球一个,夜间点明锚灯。

  5.双方渔轮夜间识别信号,使用驾驶室灯。中国渔轮用三

  短闪光,日本渔轮用二长闪光。

  6.双方渔轮航向笛号的规定:

  一短声转向右方;

  二短声转向左方;

  三短声倒行。

  7.双方渔轮在渔场抛锚时,应在易见处,昼间挂黑球一个,

  夜间点明锚灯。

  8.帆船(包括虽有机器而当时未使用的船,以下同)捕鱼时,

  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竹篮一只,当发现渔轮驶近时,以适

  当信号显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时,除上述规定外,

  在流网延伸的末端浮标上系红旗一面。夜间在船尾易见

  处,置白灯一盏,当发现渔轮驶近时,向网具延伸方向显

  示另一白光。

  二、作业中应遵守的事项

  1.双方渔轮不得在拖网中渔轮的正前方放网、投锚或有其

  他妨碍该渔轮作业的行为。

  2.在拖网中的双方渔轮不得超越前方拖网中的渔轮的正前

  方拖网,而妨碍该渔轮的作业。

  3.拖网渔轮正后方约一千米为其网具延伸区,其他渔轮不

  得在此范围内放网、投锚或有妨碍该渔轮正常拖网的行

  为。

  4.两对渔轮(“对”是指使用一个网进行操作的两艘渔轮,以

  下同)并行拖网时,应保持三百米以上的横距。

  5.双方渔轮在比较集中的渔场拖网时,少数渔轮应注意多

  数渔轮的拖行方向,不得造成对多数渔轮拖网作业的困

  难或使多数渔轮遭受损失。

  6.双方渔轮在比较集中的渔场拖网时,应保持一定的拖行

  方向,如被风或潮流所迫无法控制时,应以笛号通知拖行

  方向的改变。

  三、关于避让事项

  1.拖网中的渔轮对遇时,应在相距五百米以外,相互有责向

  右转向。几乎对遇时,在相距五百米以外,相互有责向便

  于避让之侧转向,并以笛号通知。

  2.两对渔轮横遇时,如在右舷侧发现对方渔轮,应在相距五

  百米以外,暂停拖行,或减速拖行,或向右转向,直至对方

  渔轮通过后相距五百米以外为止。

  3.拖网渔轮应避让起网渔轮和投锚渔轮。拖网渔轮在距起

  网渔轮五百米以外时,应即转变拖向,予以避让;拖网渔

  轮应在投锚渔轮的后方航过,如不得不在投锚渔轮的前

  方航过时,应保持一千米以外的距离。

  4.拖网中的渔轮在其前方发现因丢失网具而正在进行搜索

  的渔轮时,应适当转变拖向,以便该轮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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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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