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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

2008-04-10 08:10:18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语采用英文明语,拍发电报时所用的电码符号应用国际

  “莫尔斯”讯号。

  3.申请寄泊联络时,应将请求寄泊渔船的所属单位、船名、

  港籍、吨位、船长姓名、船员人数、寄泊港口、预定到达时

  间及寄泊理由报告对方。

  4.得到寄泊允许,准备进入寄泊港口的渔船,在入港之前必

  须在港外锚地下锚,用信号同当地港务机关联系请求入

  港,经准许后,方可驶至当地港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寄泊。

  向当地港务机关联络发信号的方法是:白天悬挂国际信

  号旗;夜间使用发光信号。

  五、渔船寄泊期限,仅限于台风、恶劣天气或渔船修理等必要的

  寄泊期间。如果当地无法修理时,寄泊渔船所属国的渔协

  在十天以内,应负责设法将寄泊渔船拖回本国。

  六、一方渔船在出入对方指定的寄泊港口时和寄泊期间,必须

  遵守下列事项:

  1.遵守对方政府的有关法规,服从当地有关机关的指导,并

  接受其询问和检查。

  2.经过对方的禁渔区和领海时,应按照驶入或驶出寄泊港

  口的必经航道航行,不得迂回航行。

  3.入港后,应向寄泊港口的有关机关交验有关证件,并说明

  入港理由。

  4.不准测绘、摄影、侦察和作气象、水深及其他同寄泊无关

  的记录。

  5.禁止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报话机、雷达、无线电测向仪、回

  声测深仪、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炮。

  6.非经当地港务机关同意,不得在港内擅自航行和移泊。

  7.非经对方有关机关批准,所有船员,一律不准擅自登陆。

  七、寄泊渔船如要求补充粮食、饮水、医疗用品和其他必需品

  时,当地渔协或其他有关团体应尽可能地予以照顾和协助。

  八、一方渔船救助了对方渔船后,应立即将被救渔船的所属单

  位、船名、救助时间和位置等报告本国渔协,并在现场将遇

  难船员和船只交给对方其他渔船,如果不可能移交时,则由

  双方渔协联系后,根据商量的结果,听从本国渔协的指示,

  进行处理。

  九、凡不属于本规定“一”、“三”的情况而驶至对方任何港口的

  渔船,或不遵守“六”的各项规定的渔船、得由对方国家按有

  关法规论处,后果由该船自己负责。

  十、实行本规定时,上海海岸电台、长崎海岸电台及渔业无线电

  台与对方渔船联络,应由渔船负担的电报费,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邮电部上海邮电管理局和日本国际电信电话株式会社

  根据国际电报费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其他方面支出的经费,

  由双方渔协分别垫付,每年上半年的垫款在当年八月份结

  算;下半年的垫款在翌年二月份结算。

  附件五 关于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六条,双方渔协关于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渔业资源

  1.相互交换黄海、东海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和统计资料。

  2.对于试验研究机关进行的鱼类标志放流工作,应相互协

  助。

  二、相互交换有关捕鱼设备、技术和渔轮机器操作经验的资料。

  三、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加工技术资料和加工样品。

  四、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养殖的试验研究和技术经验的资料。

  五、相互进行水产科学技术人员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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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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