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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国家公园法》

2007-07-08 04:09:51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新西兰《国家公园法》
2006-4-24 15:36:22 点击量:[31]

新西兰《国家公园法》
标题
本法目的在于巩固和修正关于国家公园的法律。
由新西兰议会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并做如下的规定
6。1简略标题及开始实施
(1)本法可以作为1980年国家公园法被引用。
(2)本法律自1981年4月1日起生效。
6.2解释
在本法中,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
“飞行器”与1964年《民用航空法》中规定含义一致。
“动物”包括任何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
(包括贝类),或者相关的生物体、昆虫、甲壳类,或者类似的有
机体,但是不包括人类。
“船”包括各种形式的船(包括游艇、橡皮船、驳船及像船的东西),
无论驱动的方式如何,并且包括气垫船。
“主要测量员”指每个公园所在或公园的部分所在的地区的主要测
量员。
“专员”指对于任何国家公园,负责公园所在的土地管区的国土专
员或者如果此公园在不只是在一个土地管区内,则是指基于本法案
的目的由执行主管指定的负责公园所在的一部分地区的专员:在这
两种情况下,还包括此地区的专员助理。
“部”指国土和测量部。
“总管”指基于1948年《土地法》所任命的总管和它的代理人。
“武器”包括任何枪支,来福枪,或者气枪,并且包括任何武器或
任何可以引起炮弹、子弹、箭、矛、石头、其它发射物,或者有害
有毒的物质发射到大气或者水中,同时包括武器的任何部分以及拆
除的部分或者不起作用的部分。
“海滩”与1950年港口法中所指的含义一致。
“土地管区”指基于1948年土地法22条所组建的地区。
“地方政府”与1974年《地方政府法案》中规定含义相同。
“管理计划”是指任何公园根据本法案的第45至48条制定并获得
通过的管理计划。
“部长”指国土部部长。
“机动车辆”与1962年《运输法》规定的含义一致
何已经没有轮子的运输工具。
并且包括任
“国家公园或公园”指在本法案规定下建立的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或者“署”指的是基于本法案而建立的国
家公园和保护区署。
“植物”包括任何的裸子植物、被子植物、蕨类植物,并且包括任
何的苔藓、地钱、藻类、菌类以及类似的有机体。
“私人用地”指目前无条件继承权力属于个人而非属于最高权威的
土地,并且包括1953毛利事务法案中所指的毛利人的土地。
“受保护野生动植物”指此时基于1953年《野生动植物法案》规
定的受到保护的物种。
“巡视员”指本法案第40条所涉及的任何巡视员。
“保留地”与1977年的《保留地法》规定的含义一致。
“特别保护地”指基于本法案12条而划分出来的国家公园的一部
分而特殊需要保护的地区。
“交通工具”与1962年《交通法》规定一致,并且包括任何已经
没有轮子的运输工具。
“荒野地”指基于本法的第14条而被划分出来作为荒地国家公园
的任何部分土地。
6.3对王室的约束——王室有义务遵守该法
I:国家公园
适用于国家公园的原则
6.4公园应被保护在自然状态,公众有权进入
——(1)在此声明,本法规定的在保护国家公园永恒性方面具有效
力。因为国家公园的内在价值以及益处、作用和公众的娱乐作用,
对新西兰的这些包含与众不同的环境质量或者生态系统或者自然
地物,美丽、独特、具有科研上的重要意义的土地的保护是具有国
家利益的。
(2)在此进一步声明,根据在本条第一款所详细说明,国家公
园将基于本法案的规定被管理和维护。
(a)尽可能的保护它们最原始自然的状态。
(b)除非权威部门另有决定,否则应该尽可能的保护公园内的
固有物种,尽可能消除外来物种(包括动植物)。
(c)最大可能的保护具有考古或者历史意义的遗址或对象。
(d)维持它们作为土壤、水、森林等保护区的价值。
(e)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和对保护本地动植物和大部分公园的福
利必要的条件和限制,公众有权自由接近和进入公园,以此他们可
以接受充分的激励、享乐、休闲和其它的源于山体、森林、声音、
海岸、湖泊、河流和其它自然特性的利益。
6.5保护本土的动植物
——(1)除经上级部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可以砍伐、破坏、获取
或者授权任何人去砍伐、破坏、获取任何新西兰本土的且在国家公
园内生长的植物或其的一部分。
(2)除经上级部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可以扰乱、诱捕、捉拿、
猎取、杀害或者授意任何人去扰乱、诱捕、捉拿、猎取、杀害任何
新西兰本土的且在国家公园内出没的动物。
(3)基于本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部长不能提供赞同意见,除
非他所同意的行为与公园的管理计划是一致的。
公园的范围、建立和土地排除
6.6现存的国家公园
一一在本法案的实施时已经存在的国家公园宣布即为国家公园,服
从本法案的规定。
6。7其它国家公园的建立以及增加国家公园土地
——(1)基于本条的第2至第6款的规定,根据部长建议的枢密令,
总督通常可以——
(a)声明按以下/顷序列出的最高权威土地——
(i)服从于们948年土地法》的最高权威土地,或者
(“)服从于《1949年森林法》的州有林土地,或者
(“i)服从于们908年旅游疗养胜地控制法案》或者们974
年旅游宾馆公司法案》的土地,或者
(iV)既定的服从《1977年保留地法》的最高权威的保留土,

(v)任何王室需要成为国家公园的土地,——依据本法应该
成为国家公园。
(b)向公园增添任何此类的土地
(c)声明任何按此顺序描述的海滩可以成为国家公园或其一
部分。
(d)为新建的国家公园指定一个名字,或者修改已经存在的国
家公园的名字。
(2)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部长不可以做任何建议
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在与适当的部门磋商后所提出的建议。
(3)在没有国土部长和森林部长的共同建议的情况下
林土地不能被声明为国家公园或其一部分。
除非国
国家森
(4)在没有部长和旅游部长的共同建议下,任何服从于《1908
年旅游疗养胜地控制法案》或者《1974旅游宾馆公司法案》的土
地不能被声明为国家公园或其一部分。
(5)在没有国土部长和能源部长的共同建议下,任何服从于
《1953年地热能法案》第四条并且已被声明是地热能地带的土地,
不能被声明为国家公园或其一部分
(6)任何海滩不可以被声明为国家公园或其一部分,除非有国土部长和交通部长的共同建议,并且如果按照《1950年港口法》
海滩或者海滩的管理权已经既定或者应该属于公众,如果将其划为
国家公园,要经过公众的同意。
6.8对建立新公园或者为公园添加土地的建议的调查
(1)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有权,在告知部长行为动机之后,要
求总管对有关土地被声明为国家公园或其一部分或为了国家公园
的利益而被需要的建议进行调查并汇报。
(2)除非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另有同意,总管在接受此类要求
时应该
(a)以在日报上刊登广告的形式通知正在调查中的提议,循环
刊登的城市包括奥克兰、哈密而顿、惠灵顿、克赖斯特彻奇和达尼
丁以及受到影响的地区。
(b)在通知中邀请那些对正在调查中的提议有兴趣的个人和
组织,请他们向总管递交对于此提议的书面建议。
(3)总管在接受此类要求后,要通知能源部长关于正在调查中
的提议。
6.9为国家公园申请用地
(1)根据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在与适当的部门(如果有)进行
磋商以后所做的建议,部长将考虑,为国家公园的目的,获得任何
私人用地或者私人用地上的附属物,或者租产或者许可证持有者的
收益。
部长应该,以最高权威的名义并且代表最高权威,签订对
土地、附属物、收益的购买、租赁的合同,或者作为礼物接受该土
地、附属物或者收益。
(b)基于《1928年公共物品法》,任何土地、附属物或者收益
可以被用来或者要求作为公共物品。
(2)所有的土地、附属物和土地收益基于本条的第一款应该为
国家公园的目的归属与最高权威,并且部长经由租赁获得的土地,
在租赁期间应该服从本法。
6.10基子其它法案的公园土地的管理
(1)任何土地,在本法案生效时已经是国家公园的一部分并且
基于《1908年旅游疗养胜地控制法案》或《1974旅游宾馆公司法
案》而被管理的可以继续基于那部法律被管理,但是在其它方面它
仍然是公园的一部分。
(2)尽管有《1908年旅游疗养胜地控制法案》或者们974旅
游宾馆公司法案》,总督可以随时,凭借基于部长与旅游部长和国
家公园的磋商结果建议的枢密令,声明任何枢密令中描述的土地为
国家公园的一部分,在枢密令发布的日期或者枢密令中所具体规定
的晚于此日期的时间开始可以为这两部法案的任何一部而管理,但
是在其它方面它仍然是国家公园的一部分。
(3)任何属于国家公园的土地,正在根据《1908年旅游疗养
胜地控制法案》或者41974旅游宾馆公司法案》管理,总督可以,
基于部长和旅游部长建议的枢密令,声明该土地不在基于那部法案
而管
在以下决定以前,部长要与旅游部长进行协商,——一
基于本法而做出的影响到《1908年旅游疗养胜地控制法案》或者《1974旅游宾馆公司法案》的实施的任何决定或者任何
行动。
(b)基于本法第56条而做出并且影响到《1908年旅游疗养胜
地控
制法案》或者们974旅游宾馆公司法案》的实施的任何附属法律。
6。们从国家公园中排除土地
——(1)除了国会立法,任何包括在国家公园内的土地或者海滩不
可以被排除出公园。
(2)从公园中排除任何土地或者海滩,至少应取消为了某些特
殊或者一般的原因或根据某种条件而对此土地或者海滩进行的保
护,并且此土地或者海滩将基于们948年土地法》而被认为是公
共土地。
6.12国家公园内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1)总督可以随时,凭借部长在与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其它
相关的委员会磋商后而建议的枢密令,基于本法地目的划出一个公
园的任何部分作为特殊保护地,同样地,如果总督认为是应该的,
可以通过包括在内或者排除在外的方式取消任何此类划出地或改
变任何特殊保护地的边界。
(2)在本法生效时已经被划分出来作为特殊保护地的国家公园
的任何部分,将被视作是基于本条第一款划分出来的特殊保护地,
适用于本条。

6.13对进入特殊保护地的准许
(1)按照本条,除非其具有依据本条部长的授权或发布的许可
任何人不可以进入特殊保护地或者在特殊保护地中停留。
(2)部长可以随时基于本条发布许可证给一个或者更多应该
进入特殊保护地的人员,同时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正或者撤回任何
此类的许可证。
(3)每一个许可证都应该标明由部长规定的限制条件。
(4)基于本条发布的许可证必须与公园的管理计划一致。
(5)有以下行为者将被视为触犯本法:
(a)没有基于本法发布的许可证授权而进入或者停留在特殊
保护地;
(b)没有遵从许可证中的规定条件。
6.14荒野地带
(1)部长可以根据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提出的与公园管理计
划一致的建议,在政府公告上告知,划出公园的任何部分作为荒野
地带,也可以撤消此类划分。
(2)任何地区被划为荒野地带:
(a)它应该被维持在自然状态。
•(b)不得在本地区内树立或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滑雪梯、或
者其它设备。
部长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为破坏或者根除公园内外宋
动植物或者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授权建立必要的棚屋。
(c):任何动物或者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都不能被带进、使用或停放在此区域内。
(d)任何道路、路径、小路不可以在此区域内铺设,除非这些
小路是在管理计划的预期之中为了那些步行进入此区域的人使用
的。
6.15娱乐区
(1)部长可以根据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提出的与公园管理计
划一致的建议,在政府公告上通告,划出公园的任何部分作为娱乐
区,也可以同样撤回此类划分。
(2)当一个地区被划分为娱乐区后,可以在遵循本法和管理计
划的前提下授权进行休闲和公共娱乐以及相关的适合公共使用和
享乐的设施的开发和运作。
(3)尽管本法的第四条有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园的原则,只适
用于它们与这些娱乐和服务的计划和运作协调一致的情况。
6.16国家公园的平面图
(1)主要测量员应该确保其土地管区内的每一个国家公园或
国家公园的一部分以及公园内的特殊保护地、荒野区和娱乐区的平
面图:
(a)在日常办公时间,公众可以在其办公室内免费查看得到。
(b)在任何一个国家公园所在土地管区的总管办公室和主要
测量员办公室存放。
(2)如果有土地被加入或排除出国家公园、特别保护区、荒野
区或娱乐区,相关的主要测量员应确保根据情况要,将本条第一
款要求的平面图进行修改、替代或删除。
(3)任何平面图和对平面图的任何更改必须经过相关主要测
量员的确认。
(4)主要测量员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在其
办公室内供公众查看的平面图的副本。
(5)每一份国家公园或者特别保护区、荒野区及娱乐区的经主
要测量员确认的平面图或平面图副本,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作
为该国家公园、特别保护区、荒野区、娱乐区的边界和土地构成的
充分证据。
II: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
6.17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
(1)据此条建立一个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署
(2)该署的成员应该包括
(a)一个由部长任命,新西兰皇家协会推荐的人员。
(b)一个由部长任命,新西兰皇家森林和鸟类保护协会推荐的
人员
(c)一个由部长任命、新西兰联合山体俱乐部推荐的人员
(d)三个由部长在与旅游部长和当地政府首脑磋商后任命的
人员
(e)四名在国家公园以及保护区的管理和政策方面以及野生
生物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对此感兴趣人员,由部长任命,并要与本
章的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告一致
(3)第二款(e)要求的通告必须
(a)声明准备任命署成员的数量 (b)要求将对署成员的任命递交给部长
(c)规定一个至少要在首次发表公告以后28天的日期,在此
日期之后,部长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任命。
(d)在奥克兰、汉密尔顿、惠灵顿、克赖斯特彻奇、达尼丁等
城市的日报以及其它部长所指定的报纸和出版物上至少刊登两次。
(4)部长对任何署成员的任命必须在政府公报上登出,并且自
公告发布日期或公告中所指的其后的日期起生效。
6.18国家公园与保护区暑的作用
除了本法其它部分和其它法律详细说明的作用外,该署的作用
还包括——
(a)根据本法第44条的规定,
的报告。
(b)根据本法第48条的规定,
计划的变更和复审。
制定和批准国家公园一般政策
批准国家公园管理计划和管理
(c)对基于本法国会调拨的资金花费的优先权向部长或总管
提出建议。
(d)检查并向部长和总管报告国家公园一般政策实施的效力。
(e)考虑向国家公园增加土地和建立新公园和并提供建议。
(f)履行与部长根据们977年保留地法》第九条规定的保留
地和保留地组有关的权力和职能。
(g)向部长或者总管提供有关国家公园其它任何事务的建议。
6.19国家公园和保护区暑对政府政策的执行
在实施其权力和作用时,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尊重通过与部
长的书面交流而了解到的政府关于这些权力和作用的政策。
6.20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可以向公众公布建议、报告或
者忠告
(1)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可以通过它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公众
发布任何已经向部长或者总管汇报的建议、报告、忠告。
(2)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会看到年度报告以前,国
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不能向公众公布。
6.21年度报告
(1)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每年应向部长递交其职权实施情况的
报告。
(2)在部长认可报告以后,应尽快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的复印
件。
6.22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人员的任职期限
(1)按照本条2—5款的规定,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每一个
成员,占据此职位的期限由部长在任命的公告中详细说明(不超过
三年),并且可以随时重新任命。
(2)任何该署成员可以随时因为破产、无能、失职或者行为不当而被部长开除。
(3)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成员可以随时向部长递交书面辞呈离
开他的岗位。
(4)如果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成员去世、辞职或者被开除,由
此产生的空缺应该以此位置最初创造出来的方式来填补,以这种方
式任命的人员的任职期为离开人员任命期限的剩余时间。
(5)除非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成员离世,立即辞职或者被开除,
他应该坚守岗位直到继任者就位,即使他可能已经任职期满。
6.23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主席
(1)部长应该通过任命机构成员的公告或者通过政府公报中
的后续公告,任命其中一名成员在其任期内或者在部长认为合适的
短于其任期的时间段内为主席。
(2)主席应该主持其出席的每一次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会议。
(3)如果主席缺席会议,出席的成员可以委托他们中的一员为
那次会议的主席。
6.24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会议
——(1)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会议应在署或者主席指定的时间和
地点进行。
(2)当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成员以书面形式要求开会时,主席
应召集一次特殊会议。
(3)在署所召开的任何会议上,在职成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
数,任何会议在没有达到此法定人数时,不能处理任何事务。(4)每一个召开会议以前的问题都应该由出席的多数成员就
此问题投票来决定
(5)在署所召开的任何会议上,主席具有一票协商票,在投票
出现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主席还可以投一票决定票。
(6)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权力不应因其成员缺席而受到影
响,同样该署的行动也不会仅仅因为后来发现了对任何成员的任命
存在过失而变得无效。
(7)除了本法中的规定,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可以以它认为合
适的方式来规范它的程序。
6.25有权参加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会议的总管
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每一次会议以及被提议的需要处理的
问题都应该书面通知总管,总管有资格参加此类会议并就讨论的问
题在会议上发言,但是他没有资格投票。
6.26对国家公园和保护区暑的支持
———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该由部以部长指定的方式提供支持。
6.27署里成员的酬金和旅行费用
(1)兹宣布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是一个法定的部门,符合
们951年酬金和旅行津贴法》规定之含义。
(2)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的成员应该有报酬,根据们951年
酬金和旅行津贴法》,资金由国会调拨,报酬的形式可以是酬金、
薪水、津贴或者旅行津贴和费用,并且此法律对署成员适用。
6.28 (1962年公众集会法》
适用于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1962年公众集会法》附件二在
此修正,在关于MastertonTrust LandsTrustees的条款下插入:
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1980年国家公园法
III: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
6.29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
(1)部长应该建立至少10个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
(2)部长应该通过政府公告给每一个委员会一个与它的辖区
对应的有特色的名字。
(3)每一个委员会的辖区由部长决定。
6。30委员会作用
除本法其它部分和其它法案详细说明的作用以外,委员会的作
用还包括
(a)在遵循本法45—47条的情况下,制定、复查和修正在委
员会权限内的国家公园的管理计划。
(b)考虑和决定实施国家公园管理计划的优先事项问题。
(c)根据本法第40条规定向部长推荐任命荣誉看护人。
(d)在合适的时候,复审并向专员和权威机构汇报在委员会权
限内的国家公园一般政策管理的效力情况。 (e)履行与部长根据《1977年保留地法》第九条划定的保留
地和保留地组有关的权力和职能。
(f)就以下问题向专员或者权威机构提供建议:
(i)解释说明国家公园的管理计划;
(“)向国家公园增加土地或者建立新的国家公园;
(“i)在委员会权限内,有关国家公园的其它任何事宜。
6.31委员会可以向公众发布建议、报告或者忠告
委员会可以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公众发布已经向权威部门
和专员提交的建议、报告、忠告。
6.32委员会成员
(1)每一个委员会应该有十个成员。
(2)除了本条第4—5款的规定,部长可以在遵循本条第三款
的规定向公众通告,并且与权威机构协商后,任命他认为合适的具
有特殊知识或者有兴趣于有关国家公园和保留地管理、地区和区域
事务、旅游、休憩和保护等事宜的人员为委员会的成员。
(3)本条第二款要求的通告应该——
(a)声明准备任命的委员会成员的数量。
(b)要求向部长递交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c)规定一个至少要在首次发表公告以后28天的日期
日期之后,部长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任命。
在此
(d)在委员会已经或者即将具有权限地区的日报或者部长指
定的其它报纸和出版物上循环刊登至少两次。
(4)在部门权限地区包括Tongariro国家公园的情况下,部门
成员包括
(a)基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任命的9人。
(b)此时毛利族Ngatituwharetoa部落的最高首领,该首领应
该是作为公园所在地的毛利领地部落联合首领的代表的Te Heuheu
Tukino的直系后裔:如果首领不是TeHeuheuTukino的直系后裔,
即由部长任命Te Heuheu Tukino的直系后裔为部门成员。
(5)在部门权限地区包括Egmont国家公园的情况下,部门成员
(a)基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任命的9人。
(b)根据Taranaki Maori托管委员会推荐,由部长任命的一
(1)按照本条2—5款的规定,委员会每一个成员的在职期限
由部长在任命的公告中详细说明(不超过三年),并且可以随时重
新任命。
(2)委员会成员可以随时因为破产、无能、渎职或者行为不当
而被部长开除。
(3)委员会成员可以随时向部长递交书面辞呈而离职。
(4)如果委员会成员去世、辞职或者被开除,由此产生的空缺
应该以此位置最初创造出来的方式来填补,以这种方式任命的人员
的任职期为离开人员任命期限的剩余时间。
(5)除非委员会成员离世,立即辞职或者被开除,他应该坚守
岗位直到继任者就位,即使他可能已经任职期满。
6.34委员会主席
(1)每一个委员会应该在第一次会议或者其后的必要时间,指
定其中一名成员在其任期内或者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短于其任期
的时间段内为主席。
(2)主席应该主持他出席的每一次委员会会议。
(3)在任何的会议上如果主席缺席,在场的成员可以指定他们
中的一员为那次会议的主席。
6.35委员会会议
——(1)每一个委员会的第一个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由部长指定,
以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由委员会或者有时由主席来指定。
(2)当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成员以书面形式要求开会时,主席
应召集一次特殊会议。
(3)在委员会所召开的任何会议上,在职成员的多数构成法定
人数,任何会议在没有达到此法定人数时,不能处理任何事务。
(4)每一个召开会议以前提出的问题都应该由出席的多数成
员就此问题投票来决定。
(5)在委员会所召开的任何会议上,主席具有一票协商票,在
投票出现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主席还可以投一票决定票。
(6)委员会的权威不应因为成员的缺席而受到影响,同样委员
会决议也不会仅仅因为后来发现对成员的任命存在过失而变得无效。
(7)除了本法中的规定,每一个委员会可以以它认为合适的方
式来规范它的程序。
6.36有权力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专员
委员会的每一次会议以及被提议的需要处理的问题都应该书
面通知专员,专员有资格参加此类会议并就讨论的问题在会议上发
言,但是他没有资格投票。
6.37对委员会的支持
——委员会应该由部以部长指定的方式提供支持。
6.38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和旅行费用
(1)兹宣布是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一个法定的部门,符合
们951年酬金和旅行津贴法》规定之含义。
(2)委员会成员应该有报酬,根据《1951年酬金和旅行津贴
法》,资金由国会调拨,报酬的形式可以是酬金、薪水、津贴或者
旅行津贴和费用,并且那部法律对委员会成员适用。
6.39 们962年公众集会法》适用子委员会
——们962年公众集会法》附件二在此修正,删除有关国家公园
委员会的条款(根据们977年国家公园修正案》而加入的部分),
以下面的条款代替: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1980年国家公园法
IV: 管理
6。40巡视员
(1)基于本法的目的,遵循们962年国家服务法》可以随时
任命合适的人员为巡视员
(2)基于本法的目的,部长可以随时任命合适的人员为名誉巡
视员。
(3)巡视员可以被任命给一个或者多个公园,或者可以在新西
兰境内普遍行使他的权力
(4)总管应该向每一个巡视员提供一份由他或他的代表签署
的证明其任命的书面委任状,在缺乏反面证据的情况下,这一委任
状即为此任命的充分证据。
(5)巡视员应该在其任命期满时,或者的假期来临时,主动将
委任状和任何可能颁发给他的公职徽章交给总管。
(6)荣誉巡视员可以在部长同意的情况下或者部长认为合适
的特定时期,被任命来担当公职。
(7)被任命为荣誉巡视员的任何人都不能因此任命而被认为
在为王权服务,这些是基于《1962年国家服务法》或者《195 6年
政府养老金基金法案》的目的。
(8)遵循们953年野生动植物法案》而被任命的治安官和巡
视员,由于他的公职,具有本法所规定的巡视员的一切权力。
6.41部长权力和职责的委托
(1)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部长可以基于本法随时将与其职
权范围内的事件有关的,或与特定的场合或者事件有关的,或者与
任何的国家公园或者公园有关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总管或任何他
所指定的部门官员或者一些官员。
(2)部长不可以委托
(a)根据本法7、10、12条规定的授予他的权力和职责。
(b)本法规定的对总管所采取措施的许可权。
(c)本法第56条授予其的制定次要法规的权力。
(3)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官员,可以是以姓名的形式被指
或者是那些当时或者有时在部门里占有特定职位的人。
(4)服从既定的一般或者特定条款或者部长附加的条件,任何
被委托权力和职能的官员,应该把他们的权力看作是本法直接授予
的而非委托所得一样,以同样的方式和效果实施其权力或者履行其
职责。
(5)根据本条履行委托行为的官员,如果缺乏反面证据,即被
认为其行为是在受委托权限范围之内的。
(6)任何此类的委托可以随时被部长全部或者部分撤消,但是
应保障撤消完全不会影响到撤回前该委托部门所做的工作。
(7)所有此类的委托不应妨碍部长自身实施本法授予他的权
力和职责。
6.42对总管权力和职责的委托
——(1)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总管可以基于本法随时将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件有关的,或与特定的场合或者事件有关的,或者与
任何的国家公园或者公园有关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他所指定
的部门官员或者一些官员。
(2)总管不能把部长委托给他的权力委托给别人,除非有部长
的书面同意。
(3)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官员,可以是以姓名的形式被指
出,或者是那些当时或者有时在部门里占有特定职位的人。
(4)服从既定的一般或者特定条款或者部长附加的条件,任何
被委托权力和职能的官员,应该把他们的权力看作是本法直接授予
的而非委托所得一样,以同样的方式和效果实施其权力或者履行其
职责。
(5)根据本条履行委托行为的官员,如果缺乏反面证据,即被
认为其行为是在受委托权限范围之内的。
(6)任何此类的委托可以随时被总管全部或者部分的撤回,但
是应保障撤回在任何方面不会影响撤回前所委托的权威机构所做
的事情。
(7)所有此类委托不应妨碍总管自己实施本法授予他的权力
和职责。
V: 国家公园的控制和管理
公园的管理
6.43由国土部管理的公园
国土部应该遵守本法以及
(a)基于本法第44条的被采纳的一般政策的声明。
(b)一个公园的当前正在实施的管理计划。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管理国家公园,即既确保公众可以最大
化的合理利用和享用公园,又能保护公园的自然和历史特色,同时
保护当地的动植物,使它们处于良好的状态。
一般政策声明
6.44公园的一般政策
——(1)根据本条第2—7款,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可以采纳和修
正公园的一般政策,使得它们与不断变化的情况或者不断丰富的知
识保持一致。
(2)一般政策的声明最初应该由总管在与国家公园和保护区
署磋商后以草案的形式制定。
(3)除非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根据本条第7款另有规定,总管
应该按照该署的规定:
(a)在奥克兰、哈密而顿、惠灵顿、克赖斯特彻奇和达尼丁等
城市的日报上以广告的形式刊登通告,告知公众可以对一般政策的
草案进行审查。
(b)在通告中邀请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在不晚于声明中指定的
时间(至少要在公告发布两个月以后)内对一般政策草案提出的书
面意见。
(c)在一般办公时间,在惠灵顿的总管办公室以及每一位国土
专员办公室公众可以免费查看一般政策的草案。
(4)总管应将他收到的任何意见,以及他自己的意见,转达给
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以便对一般政策的草案进行复审。
(5)在采纳一般政策的声明前,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该向部
长递交草案以征求意见。(6)在采纳一般政策的声明时,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该在没
有影响本法第19条的情况下,考虑部长的意见。
(7)本法有关采纳一般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此类声明的修
正,除非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在它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决定不必遵循
第3款中详细声明的程序。
(8)在一般办公时间,在惠灵顿的总管办公室以及每一位国土
专员办公室公众可以免费查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采纳的现行一
般政策。
6.45管理计划的准备
管理计划
——(1)根据本条和本法的第46至48条,每一个公园应该制定管
理计划。
(2)管理计划应规定遵循本法对公园进行管理。
(3)本法生效时已经核准的管理计划将被看作是根据本法被
批准的计划,同样适用于本法的本条和第46至48条。
(4)如果在本法生效时,一个国家公园没有本法第6条提及的
已经核准的管理计划,那么在本法生效起2年内一份关于此公园的
管理计划应该被制定出来,
(5)如果公园建立在本法生效以后,那么公园建立后2年内关
于此公园的管理计划应该被制定出来。
6。46管理计划的修改和复审及修改,以使它与不断丰富的知识或者不断变化的情况相一致。
(2)当委员会认为基于本条第一款的管理计划的变更没有必
要复审时,委员会可以在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同意以后,不必遵循
本法第47条中指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
(3)管理计划应按照本法第47条中指定的程序在每不多于10
年的间隔进行一次复审。
6。47制定和复审管理计划的程序
(1)在为任何的公园制定或者复审管理计划以前,专员应该与
对此公园有权限的委员会协商,并且根据委员会的规定:
(a)在公园所在地的发行的报纸以及在奥克兰、哈密而顿、惠
灵顿、克赖斯特彻奇和达尼丁等城市的日报上以广告的形式刊登通
告,告知制定和复审意向。
(b)在通告中邀请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在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内
向专员递交对于建设性计划的书面意见。
(2)管理计划最初应该由专员在与权威机构磋商后以草案的
形式起草,并且应按照委员会的规定:
(a)在公园所在地的发行的报纸以及在奥克兰、哈密而顿、惠
灵顿、克赖斯特彻奇和达尼丁等城市的日报上以广告的形式刊登通
告,告知计划草案可以在通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看,并且号召相
关的个人或组织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在不晚于声明中指定的时间
(至少要在公告发布两个月以后)内对计划草案提出的书面意见。
(b)尽量向每一个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建议的个人或组织
发出通知,告知计划草案已经起草完毕,在通知指定的地点和时段
内可以查看。并且请打算对计划草案提出意见的个人或组织在不晚于声明中指定的时间(至少要在通知发布两个月以后)内对计划草
案向专员提出的书面意见。
(c)在一般办公时间,在惠灵顿的总管办公室和专员办公室公
众可以免费查看管理计划草案。
(3)委员会应该给每一个根据本条第(2)款提出建议并且要
求表达他(它)的意见的个人和组织一个在委员会会议上陈述自己
建议的机会。
(4)委员会在考虑根据本条第(1)到(3)款收到的建议后,
对计划进行其认为合适的修改,然后将计划提交给国家公园和保护
区署批准。顺带还应提交——
(a)收到建议的摘要以及这些建议被采纳或未采纳的情况综
述。
(b)与管理计划有关的专员和委员会不能形成共识的事务的
声明。
(5)除了本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管理计划的修改必
须与本条的规定一致。
6.48管理计划的批准
——(1)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该对计划以及根据本法第47条第
(4)款规定提出的事务进行考虑,在对计划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修
改后将计划提交给部长。
(2)在批准管理计划前,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应该在没有影响
本法第19条的情况下,考虑部长的意见。
(3)每一份管理计划应在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批准之日或权
威机构指定的日期起生效。众可以免费查看批准的管理计划。
部长权力
6.49部长的特殊权力
部长遵循公园管理计划和有关设计、保管、使用、租贷、视察、
维护、公众进入的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可以
(a)允许因为公众休憩的原因使用公园的土地。
(b)允许个人或者国家部门使用公园土地作为无线电或者电
子通讯的传输、发射、接收的基站。
(c)允许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否以公司形式)在公园内建滑
雪梯或其它设施,或者开展旨在便利游客交通或者享受滑雪等其它
运动的活动。
(d)为方便人员使用或者访问公园,调拨公园的土地作为露营
地或者交通工具的停靠地。
(e)颁发许可证允许在公园内进行的贸易、商务等活动。
(f)为实现公园适当有益的经营、管理、控制而做其它的适宜
的事情。
6。50公园内的膳宿
(1)部长遵循公园管理计划和有关设计、保管、使用、租贷、
视察、维护、公众进入的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可以
(a)建立或者授权、协助团体或者个人(无论是否以公司形式)
在公园内建立露营地、棚屋、旅店、膳宿房和其它建筑及设施。(b)向团体或者个人(无论是否以公司形式)出租或者颁发这
些建筑及设施的经营许可证。
(c)为巡视员、参与公园经营、控制、管理或者参与园内或者
临近公园森林保护的国家部门的人员建立或者授权其建立膳宿房。
(d)出租以及许可公园内土地作为在公园内进行贸易、商务活
动的团体或者个人的住处(无论是否为公司形式),或者这些团体
或者个人所雇佣的人员的住处。
(2)在行使本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可以允许在建
造据该款授权的建筑物时使用在公园内找到的岩石、砾石或相似物
质。
6。51公园内的农业和放牧活动
(1)本条适用于
(a)为了公共利益的应该继续耕作的农业用地。
(b)在对草场和公园其它部分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的
天然草场。
(2)部长可以在于公园管理计划一致的情况下,在他认为合适
的条件下,对公园内适用于本条的土地进行出租以及颁发经营许
6.52{1948年土地法》适用子租约和许可
《1948年土地法》第五部分关于对公有土地建立、执行、发
注册租约和许可的规定,以及有关租约和许可的费用支付的规
在必要的修改之后,适用于在本法49—5l条规定的租约和许
6。53与王室支持有关的部长权力
为了凭借部长颁发的租约或许可证占有部分公园土地的承租
人或获得许可证的人的利益,不论是在公园内或公园外,王室都向
他们提供公共服务、扶持或便利——
(a)在遵守本条和相关的租约和许可证的条件下,部长应评估
承租人或获得许可证的人对王室的贡献相对于王室为它们提供和
维持服务、帮助或便利的而花费成本的差益数量。
(b)根据本条(a)段所做评估得出的与提供服务、帮助或便
利的资金消耗有关的差益,应根据部长认为适合的方式在承租人和
持有许可证者中间分配,并且由部长决定一次付清或者在几年内支
付。部长可以以类似的方式向承租人和持有许可证者分配他们每年
向王室支付的差益,以弥补维持相关服务、扶持和便利的成本。
(c)部长分配的由承租人和许可证持有者支付的资金应该在
专员向他们发布命令后的三个月内支付给王室。
(d)如果分摊的资金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应该按照一般
由财政部确定的利率交纳从应付款之日起到全额付款之日的利息。
(e)如果分摊的资金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承租人和许可
证持有者应被认为违反了。
(f)部长可以免除任何承租人或许可证持有者支付全部或部
分本条前述条款规定的部长分摊下来的资金,或者在其认为合适的
情况下同意对任何承租人和许可证持有者的豁免。
6。54部长可以授予地役权
(1)如果本条款允许授予的地役权没有本质的改变或永久破坏
公园,或者永久的影响公众与公园相关的权利,部长可以为下列目
的授予公园任何部分的地役权:
(a)公共利益:
(b)为进入本法授予租约或许可证的地区提供通道;
(c)水利发电并且传输电力用于公园供暖、照明或其他目的;
(d)为公园内外的土地提供水力供应系统:
(e)开发或利用公园为旅游或公众场所:
(f)提供和方便不属于公园的地区获得水资源或水资源供应。
(2)本法第60条和《1948年土地法》的第V部分有关授予国
家土地地役权的文书的形式、生效、发布和记录的条款,经过必要
的修改,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授予地役权的法律文书。
6.55公园内的道路
(1)本法未授予部长或部与公园边界内任何公共道路有关的
任何权限或权力;
(2)未经部长根据公园管理计划允许,任何道路不能越过或穿
过公园,任何公园内的砂砾、鹅卵石或其他物质不能被移动用于道
路建设,无论该道路是在园内或是在园外。
6.56附属法规
(1)部长可以随时在与公园的管理计划一致的前提下,在政府公报中通告基于以下目的制定附属法规
(a)公园的管理、安全和保护以及园内本地动植物的管理、安
全和保护。
(b)利用公园的公众的安全和保护
(c)将公众排除在公园的特殊保护地区之外。
(d)指定公众可以进入或者禁入公园或公园的一部分的条件,
并指定公众进入公园内分离出来作为特定公众休憩功能区的地区
的收费额。
(e)指定使用公园内露营地、野餐地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
收费额。
(f)禁止或者规范园内交通工具的停靠和使用以及船只的使
用和停泊。
(g)在公园内划出停车场地并指定停车场地的使用条件和收
费标准,以及倘若违反相关条件时将机动车辆移出这些地区。
(h)禁止或者规范公园内内燃机的使用,不论它是什么车辆、
船只、机器和装备的推动力。
(i)指定人员可以进入或者停留在公园内荒野的条件。
(j)规定凭借部长签署的协定或授予的租约或者许可证而在
公园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应安装安全设施,并且规范这些机器设备的
操作和维护。
(k)禁止任何飞行物在公园任何部分盘旋或者降落。
(1)规定驾驶飞行器的操作员和飞行员可以在公园内起飞或
者降落,以及接送、收取人员、牲畜、动物尸体和任何物体的条件。
(m)规定违反本款(a)一(j)段规定的附属法规时的罚金,
不超过5000$。(n)规定违反本款(k)一(1)段规定的附属法规时的罚金,
不超过5000S。
(2)可以基于本条第1款制定对公园普遍适用的附属法规,也
可只针对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公园制定附属法规。
(3)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声明基于本条所制定的附属法规即
可以作为此法规依据本法所制定的确证。
VI:财政规定
6.57国家公园收入的使用
(1)所有通过租赁、罚款、收费、处罚、版税、捐赠、津贴和
其它的方式获得的现金应该交给公共账户,记入基于《1977年公
共财政法》第42条而建立的信托账户的贷方。并且在部长的管理
下,用于购买、租借、管理、维护、保护、加强或者发展国家公园,
开展与公园有关的事务的研究,或者用于与国家公园有关的教育目
的以及其它的基于本法的目的。
(2)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基于本法的资金来自捐赠或
者遗产,并且捐赠人或者遗产所有人已经指出资金用于特殊的目的
或者特定的公园时,那么这笔资金应该应用于与这些要求一致的目
的。
6.58公园外土地收入的使用
(1)当土地被排除出公园并随之被转让,转让的收益应该支付
给公共账户,记入信托账户贷方,同时应适用于以下规定:
(a)除在本款b段规定的情况以外,在部长指导下,一笔与出售所得相当的资金可以由公共账户支付,记入信托账户的借方,用
于与本法第57条规定的目的。
(b)当土地以延期付款的形式被出售或者以出租的形式转让,
在部长指导下,下列数额的资金可由公共账户支付,记入信托账户
的借方,用于与本法第57条规定的目的:
(i)与根据延期付款许可应支付的购买价格相当的,或者
看情况与租约的租赁价值相当的资金。
(“)与根据延期付款许可证支付的分期付款(包括利息)
相当的,或者看情况与根据租约支付的租金相当的资金。
(2)对于在本法生效前,土地已经被划出国家公园的情况,尽
管有其它法律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然适用于那部分本法生效后从
土地转让中得到的收入,如同此土地从国家公园中划出是根据本法
的第1l条规定进行的。
6.59地方当局可以为国家公园做出贡献
地方当局可以从它的一般账户或者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
支付为了国家公园目的而获得土地或者土地收益的费用,或者用于
国家公园或国家公园一部分的管理、改进和维护,尽管相关的国家
公园有时可能不在地方当局管辖的范围之内。
VII. 违反
6.60公园内的违法行为
为,被视为违反本法或者根据本法制订的附属法规(a)导致或者允许属于他的或者他所管理的动物闯入公园;
(b)带动物进入公园或者在公园内释放动物;
(c)种植植物或者播种、散播植物种子,以及引入他知道或者
应该知道的对公园内动植物有害的物质。
(d)移走或者故意破坏园内植物、岩石、矿物、砂砾、树脂树
胶、古遗或遗址。
(e)故意挖掘、切割、开凿或者破坏公园内的草皮。
(f)为耕种以及其它目的占有或者利用园内土地。
(g)故意破坏或者损坏栅栏、建筑和园内设施。
(h)拿走、损坏或者故意损害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打扰或者干涉
公园内本地动物或动物的巢穴和卵。
(i)在公园内设立建筑、标志、临时围墙或者设备。
(j)在公园内进行任何贸易和商业行为。
(k)以任何方式干涉或者破坏公园的自然历史特征
(2)有下列行为者违反本法
(a)当部长或者专员通知要求从公园内移走属于或者受其管
理的动物,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b)当巡视员要求非法进入公园的车辆、飞行物或船只离开
时,没有做到或者拒绝合作的司机、飞行员或者驾驶员。
(c)在没有租约、许可以及其它的授权时,做出或者导致根据
本法应该具有租约、许可和其它的授权的行为或事情的。
(d)非法的改变、删除、丑化、拔出、移走、妨碍或者破坏界
标、图章、标志、海报、意向书、许可证、租约、通行证或者其它
部长或者部门授权的权力标志的。
(3)已知根据本条第1款第d段或第h段的规定该物品被移出公园是非法的,却接受、出售或者处置这些物品的人触犯本法。
(4)未经部长授权(相关证据由被告提供),有下列行为者触
犯本法:
(a)在公园内持有任何锯链、枪支、陷阱、网或者其它类似物
品。
(b)在公园内使用枪支。
(c)从公园外面用任何枪支射杀园内动物或其它目标和事物。
(5)任何人违反本条第4款在院内开火,该武器将被看作如同
在园内为此人非法拥有,适用于本法第61条第6款的规定。
(6)任何违反本条的人,除了应该为违法行为接受处罚以外,
还要承担由于此违法行为导致的对公园或公园内植物和所有物破
坏的维修和恢复费用。
(7)任何违反本条的人,除了应受到处罚和承担本条第6款规
定的费用以外,如果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动物或者物质被非法移出公
园是出于商业或者其它收入目的时,还要按照该动物或者物质的全
额市价支付两倍数目的费用。
(8)基于本条第6—7款的目的,费用或者价值由联邦地区法
院评估,并且可以罚金的形式立即收取。
6.61财产的查封和没收
(1)巡视员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园内拥有某些东西的人触犯
本法时,可以没收这些东西。
(2)在基于没收时的罪行对此人进行审判之前,所有这些东西
应由总管保存。
(3)如果没收行为发生6个月内关于此违法行为的诉讼未进行,或者在此期间进行的诉讼中控告被驳回,那么
(a)当没收物是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他们的巢、卵或其一
部分时,应将没收物送交给内务部大臣,按照们953年野生生物
法》进行处理。
(b)当被没收的是文物时,应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i)基于《1975年文物法》,文物是国家的财产,应送交给内
务部大臣,或者经他同意,继续由总管保管。
(“)在其他情况下,将它交给根据《1975年文物法》而有资
格保管的人。
(c)在其他情况下,没收的东西应该还给被没收的人。
(4)如果对被没收人的诉讼在规定日期内进行,并且判定被没
收物品者有罪,那么
(a)当没收物是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他们的巢、卵或其一
部分时,应将没收物送交给内务部大臣,按照《1953年野生生物
法》处理。
(b)当被没收的是文物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i)基于们975年文物法》,文物是国家的财产,应送交给
内务部大臣,或者经他同意,继续由总管保管。
(“)在其他情况下,将它交给根据《1975年文物法》而有
资格保管的人。
(c)其它情况下,物品没收归国家。
(5)未经部长书面同意在园内建立的所有建筑、标志、临时围
墙、栅栏和设施,可以没收属于国家。
(6)在公园内为人非法所有的链锯、枪支、陷阱、网和其它类
似物品,以及那些在公园内为人所有并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公园是非法的,却接受、出售或者处置这些物品的人触犯本法。
(4)未经部长授权(相关证据由被告提供),有下列行为者触

口口,
在公园内持有任何锯链、枪支、陷阱、网或者其它类似物
(b)在公园内使用枪支。
(c)从公园外面用任何枪支射杀园内动物或其它目标和事物。
(5)任何人违反本条第4款在院内开火,该武器将被看作如同
在园内为此人非法拥有,适用于本法第61条第6款的规定。
(6)任何违反本条的人,除了应该为违法行为接受处罚以外,
还要承担由于此违法行为导致的对公园或公园内植物和所有物破
坏的维修和恢复费用。
(7)任何违反本条的人,除了应受到处罚和承担本条第6款规
定的费用以外,如果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动物或者物质被非法移出公
园是出于商业或者其它收入目的时,还要按照该动物或者物质的全
额市价支付两倍数目的费用。
(8)基于本条第6—7款的目的,费用或者价值由联邦地区法
院评估,并且可以罚金的形式立即收取。
6.61财产的查封和没收
(1)巡视员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园内拥有某些东西的人触犯
本法时,可以没收这些东西。
(2)在基于没收时的罪行对此人进行审判之前,所有这些东西
应由总管保存。
(3)如果没收行为发生6个月内关于此违法行为的诉讼未进行,或者在此期间进行的诉讼中控告被驳回,那么
(a)当没收物是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他们的巢、卵或其一
部分时,应将没收物送交给内务部大臣,按照《1953年野生生物
法》进行处理。
(b)当被没收的是文物时,应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i)基于《1975年文物法》,文物是国家的财产,应送交给内
务部大臣,或者经他同意,继续由总管保管。
(“)在其他情况下,将它交给根据《1975年文物法》而有资
格保管的人。
(c)在其他情况下,没收的东西应该还给被没收的人。
(4)如果对被没收入的诉讼在规定日期内进行,并且判定被没
收物品者有罪,那么
(a)当没收物是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他们的巢、卵或其一
部分时,应将没收物送交给内务部大臣,按照们953年野生生物
法》处理。
(b)当被没收的是文物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i)基于们975年文物法》,文物是国家的财产,应送交给
内务部大臣,或者经他同意,继续由总管保管。
(“)在其他情况下,将它交给根据《1975年文物法》而有
资格保管的人。
(c)其它情况下,物品没收归国家。
(5)未经部长书面同意在园内建立的所有建筑、标志、临时围
墙、栅栏和设施,可以没收属于国家。
(6)在公园内为人非法所有的链锯、枪支、陷阱、网和其它类
似物品,以及那些在公园内为人所有并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
6。65巡视员可以停止并且搜查船只、车辆、房屋和其它
公园内的财产
巡视员在公园内行使其职能、权力或职责时可以:
(a)搜查或者基于搜查目的,拦截和阻止陆上或者水中的车
辆、载人载物的牲畜、船只以及飞行器,搜查帐篷、篷车、棚屋、
海滨小屋,只要他有合适的理由认为:
(i)被搜查场所的主人或者持有或占有这些场所的人或其
他人触犯本法和基于本法的附属法规。
(“)有关犯罪的证据可以在搜查过程中被发现。
(b)在主人或者持有者在场时,打开且搜查小包、包裹、箱子、
皮箱或者其它在车辆,载人载物牲畜、船只、飞行器、帐篷、篷车、
棚屋以及海滨小屋里的其它容器。
6.66拦截和搜查公园外的船只
(1)如果授权的官员有充足理由怀疑触犯本法或者基于本法
的附属法规的行为在船只上进行或者与船只或者船上的人有关,当
船只在新西兰的领海内并且官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关犯罪的证
据就在船上时,他可以——
(a)拦截该船只并且上船搜查;
(b)检查、查封和扣留在船上发现的并且有充足理由相信是从
公园里带出的动植物标本、岩石、矿物、土壤、文物。
(c)不需要证据逮捕他有充分理由怀疑有此犯罪行为的人。
(2)授权的官员在行使基于本条第1款授予给的权力时,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借助于助手的帮助。
(3)官员提供的委任状、任命文书和其它可供证明的证据是官
员基于本法获得授权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的充足证据。
(4)通过任何方式阻止或者试图阻止授权的官员或者官员助
手去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的人触犯本法。

口口,
(5)本法第6l条适用于任何基于本条第’1款b段被没收的物
如同这些物品是根据第61条被没收的。
(6)本条中授权的官员意思是
(a)指挥新西兰海军船只的官员,包括根据他的命令或授权参
与特殊案件的人员。
(b)巡视员
(c)基于本法,部长特别书面授权的部门官员。
(d)治安官
(e)具有《1952年航海和海员法》第2条第1款含义的新西
兰政府船只的主人。
6.67关于犯罪的诉讼
(1)可以根据总管或者由总管或部长任命的人员提起诉讼的
即席判决,对触犯本法和基于本法的附属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
(2)基于本条第一款的任命可以是为了对某一项违法行为进
行起诉,也可以是为了对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起诉而进行的普遍任
命。
(3)部里的任何官员,即使不是起诉人,也可出面对触犯本法
和基于本法的附属法规的行为的进行起诉。

6.68•起诉的时间期限
尽管有们957年即席诉讼法》的规定,有关触犯本法的犯罪
行为的诉讼可以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的12个月内进行。
6。69有关犯罪的推定
(1)在公园的临近地带,如果发现有人携带植物、岩石、矿防;
卵、巢、动物、人造物品、古物或者其它此类的物品,且不能或者
拒绝按巡逻员要求给出让人满意的对这些物品的得到方式的解释,
可以认为这些物品是从公园里带出的。
(2)在对触犯本法和基于本法的附属法规的行为的诉讼中,在
缺乏反面证据时,可以在没有原始记录、没有官员亲自出席或者签
名作为证据时,假定所有的需要主测量员鉴定的地图、设计图以及
地图和设计图的副本已由测量员进行必要的鉴定。
6.70犯罪的罚款
任何人触犯本法,如果本法的其他部分没有关于关于此行为处
罚的规定,可以进行即席判决:
(a)如果违法活动是个人行为,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关押或者
不超过2500$的罚款,如果罪行是持续性的,从持续之日起,可以
进一步处以每天不超过250$的罚款。
(b)如果违法活动是团伙行为,处以不超过25000$的罚款,
如果罪行是持续性的,自持续之日起,可以进一步处以每天不超过
2500的罚款。

6.71对废弃车船以及停在禁区的车辆的转移和处理
(1)如果部门的官员或者雇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车船已经被
废弃,则可以转移或者使其转移到部长为此专门授权的地区。
(2)如果部长划出公园的部分地区作为汽车的停靠地,部门的
官员和雇员可以把那些停靠在禁区的车辆转移到任何一个此类被
划出的地区。
(3)如果车辆因此而被移走,车主或者车辆负责人要交纳转移
车辆的费用,并且基于本法的附属法规,如果车辆由车主或者负责
人停靠在车场还需交纳使用停车空间的费用。
(4)除非在基于本条第l一2款车辆被移走2个月之内车主或
者负责人从公园或其它存放的地区移走车辆,并且向代表国家的部
长交纳基于本条第1款的转移和储存车辆的费用,或者基于本条第
2款的转移费用和需要支付的停车费用。否则:
(a)如果车辆
(i)不是机动车辆
(“)是机动车辆但是没有附上当年的用车许可证,部长应
在至少14天内在2期公园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纸上以广告的形式刊
登通知,说明出售或者销毁车辆的意图。
(b)如果
(i)车辆是机动车辆。
(“)附有当年的用车许可证,部长可以通知最后注册的车
主车辆将在不少于14天内被出售或者销毁。
(5)基于本条第4款b段规定的通知可以亲自递送给最后注册
的车主,或者以挂号信寄给他在新西兰的最后可知的住址或者办公地。
(6)除非车主可以在基于本条第4款所发通知到期以前——
(a)向代表国家的部长支付基于本条第1款转移和存放车辆
的费用,或者基于本条第2款的转移和停车费用,以及,在两种情
况都要,支付在报纸刊登广告的费用。
(b)从公园或者车辆被转移到的场所将车辆领走。
部长在通知的期限已满之后,可以把车辆出售给任何以此成为
车辆合法主人的人,或者将该车毁掉。
(7)基于本法卖车所得的收入为国家的财产,存入公共账户,
记入信托账户贷方,和那些基于本法获得的资金一样用于本法第
57条规定的目的。
(8)基于本法的目的,并且没有限制“废弃”的意义,车船未
经部长批准停用超过一个月即可认为是被废弃了。
(9)本条中有关机动车辆的表达与(1962年交通法》中定义
的含义一致。
VIII:杂项规定
6.72撤销原有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暑和委员会
(1)在本法生效以前存在的基于《1952年国家公园法》第四
条建立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基于该法16—18条建立的每一个
国家公园委员会,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停止存在。
(2)在本法生效以前任职的按照们952年国家公园法》第四
条任命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成员和基于该法16—18条任命的每
一个国家公园委员会的成员,从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再任职。
(3)任何在本法实施以前被通过的法律中(除本法附件一列出的一部法律外)涉及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国家公园委员会的条款
应该被视为是涉及土地部长的。
6.73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委员会转交给国家的资
产、债务及权力
(1)自本法生效之日起
(a)根据涉及到该资产的命令和责任,所有属于基于《1952
年国家公园法》第4条建立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或者基于该法第
16—18条建立的委员会(在本条中作为“原权威机构”和“原委
员会”被提及)的动产和不动产应归属于国家。
(b)所有需要支付给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原委员会的资
金应支付给国家。
(c)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或委员会的所有合同、契约和债
务,以及任何性质的权力和特权应归属于国家。
(d)所有未决的由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或委员会提起的或
者针对原署或委员会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完成并由国家执行或
者针对国家执行。
(2)所有的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授予国家的资金,应存入公共
账户,记入信托账户贷方,和那些遵循本法而获得资金一样,其使
用要遵循本法第57条的规定。
(3)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地区土地登记员在收到总管对本
条增加参考的书面要求后,应该免费在他的登记薄和未完成的文件
目录上做出条目,并且采取与要求中的土地和土地利益相关的,对
影响本条第1款的效力有必要的行动。(4)在本法生效之日前存在的安全或者其他文件(无论是否为
法令)中,或者在本法生效之日前后提出、做出或发出与安全或其
他文件有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中涉及到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或
者原委员会的,如果上下文没有另做要求,应当被视作是涉及国家
的。
(5)契约登记员、地区土地登记员或者其它保存名册或记录的
人员不必,仅仅根据本条的规定,把他所管理的名册、记录或文件
中提及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原委员会的改成提及国家的。但向
这些登记员或者其它人员出示的文件,如果——
(a)是代表国家执行或者声称代表国家执行的
(b)与在本法生效前属于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署和原委员会
的财产有关的
(c)包含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的叙述
那么,在缺乏反面证据时,即为财产属于国家的充足证据。
(6)除了本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外,本条的内容不能减损
“952年土地转让法}中各条款的效力。
6.74总管可以代表国家执行文件
所有为本法目的需要由最高权威或部长,或者代表最高权威或
部长执行的文件,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可以由总管执行,并且这样
做应该与由最高权威或者代表最高权威、由部长或者代表部长执行
具有同样效力。
6.75总管可以代表国家参与诉讼
总管可以代表国家着手、承担和执行与违反合约有关,与非法
闯入或非法闯入造成破坏有关,与收回出租、买金或其它相关国家
公园的资金有关,或者与国家承担的与国家公园有关的破坏和过失
等有关的诉讼,在这样的诉讼中,总管根据情况可以是原告也可是
被告。
6.76关于国家公园的产权证书
(1)国家公园土地所在的国土登记管区的地区土地登记员可
以,在完成必要的调查后,根据专员书面的要求,以最高权威的名
义,基于(1952年土地转让法》,给这样的土地颁发产权证书。
(2)本条第1款不应强迫任何人对根据本法授予的租约或者
许可证进行登记注册。
6.77基子本法的赞成并不是授权去违反其它法律
部长所给予的可能在其它法律看来是违法的授权不可以看成
是授权任何人去违反们934年植物保护法》,们953年野生动植物
法》,《1980年古迹法》,〈1975年文物法〉〈1977年野生动物保护
法》,以及任何其它的法律、规章、声明、批准、附属法律和基于
任何法律发布的告示。
6。78国家公园内的矿业活动
本法不影响(1971年矿业法》和《1979年煤矿法》对国家公
园内土地的效力。
6.79不受影响的几部其它法律
本法不影响(1963年Manapouri
年《Mount Egmont退休金法》
6.80修正、废止和撤回
Te Anau发展法》和1978
(1)本法附件一中提到的法律按照该附件中指出的方式进行修
正。
(2)附件二中提到的法律在此废止。
(3)基于《1952年国家公园法》制定的所有附属法规以及附件
三中列出的法规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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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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