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jlc.com - 环境技术网

投递文章 投稿指南 环境技术网通告:
搜索: 您的位置环境技术网>法律频道>法律论文>阅读资讯: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2007-07-08 04:09:56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2006-4-24 15:25:31 点击量:[24]

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1995年2月15日通过)
特保自然区指的是某些陆地、水面及相应的天空,因分布着具
有特殊的环保、科研、文化、美学、疗养和健身意义的资源和设施,
经国家权利机关决定,全部或部分地禁止经营开发,并制定专门法
规预以保护者。
特保自然区属于全民财产。
为保护珍稀独特的自然资源、自然风光、动植物世界及其物种,
研究生态环境中的各类自然过程,监测生态环境的变化,并对全体
人民进行生态教育,特制定本法,以便调节特保自然区的管理、保
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3.1总 则
第1条俄罗斯联邦关于特保自然区的法律法规
1.俄罗斯联邦关于特保自然区的法律法规是依据联邦宪法制
定的,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自然保护区法》、俄罗斯联邦及各主
体区划依据本法所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2.在使用特保自然区内的土地、水、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时
产生的各种关系,应依照俄罗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3.如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特保自然区的使用和保护、国家
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机构的管理和运行等方面产生的各类
财产关系,应依照民法处理。
第2条特保自然区的种类
1.按照特保制度的特点及区内自然保护机构的地位,特殊自
然保护区的种类划分如下:
a)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区:
b)国家公园:
c)自然公园;
d)国家禁伐(禁猎、禁渔)区:
e)自然遗迹区;
f)森林公园及植物园;
g)医疗健身区及疗养区。
2.俄罗斯联邦政府、各联邦主体的权力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
可另行规定其他种类的特保自然区(城市绿地、城市森林、城市公
园、园艺名胜、受保护的海岸线、受保护的河系、受保护的自然景
区、生物站、微型自然保护区等等的所在地)。
3.为防止特保自然区内的土地和水域受到人为的破坏,可以设
立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区。
4.在绘制综合区划图、土地规划图和地区规划图时,所有特保
自然区均应在图上标明。
5.参照已制定的特保自然区发展和分布图,俄罗斯联邦各主体
区划的国家政权机构可颁布为计划设立的特保自然区预留地皮和
限制在该地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
6.特保自然区分为联邦级、地区级和地方级三个级别。
联邦级特保自然区为联邦所有,由联邦国家机关统一管理。
地区级特保自然区为各联邦主体所有,由所在联邦主体的国家
权利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级特保自然区为市、区所有,由所在市构管理。
区的地方自治机
7.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属于联邦级特保自然区。国家禁
伐(禁猎、禁渔)区、自然遗迹区、森林公园和植物园、医疗健身
区和疗养等,可列为联邦级特保自然区,也可列为地区级特保自然
区。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可列为地方级特保自然区。
联邦级和地区级的特保自然区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各联
邦主体的政权机构设立。地方级特保自然区则应依照各联邦主体的
法律法规设立。
8.国家对特保自然区及区内客体的拥有所有权,其内容除本法
专门规定外,其他事宜均按《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129条、209
条和214条的规定办理。
第3条特保自然区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的国家管理和国家监

联邦级特保自然区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的国家管理和国家监
督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特别授权的国家环保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级国家禁伐(禁猎、禁渔)区、自然遗迹区、森林公园和
植物园、医疗健身和疗养区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的国家管理和国家
监督由各联邦主体的政权机关和特别授权的联邦环保机构负责实
施。
地方级特保自然区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有地方
自治机构负责实施。
第4条国家特保自然区档案

国家特保自然区档案的内容包括
和界线、区内特保制度、资源使用人
经济、历史和文化方面的价值等。
该保护区的地位、地理位置
该区在生态教育、科学研究、
建立国家特保自然区档案的目的是:评价区内自然保护的现
状、确定保护区网络的发展前景、提高国家监督区内保护制度执行
情况的效率,以及在制定各地区社会一经济发展规划时给以足够的
重视。
特保自然区的入档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第5条公民和法人参与特保自然区的设立、保护和运作
在特保自然区的设立、保护和运作方面,公民和法人,包括社
会团体和宗教团体,应对国家机构实行的措施予以配合。国家机构
在实行这类措施时应参考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建议。
3.2国家自然保护区
第6条总则
1.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一切自然资源(土地、水、矿藏和
动植物)、具有环保、科研和生态教育意义的天然标本、典型和稀
有的自然景观、以及动植物物种保存地,均严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
国家自然保护区既是自然保护机构,也是科学研究机构和生态
教育机构,其目的是保存和研究各类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的自然进
程、动植物世界的物种、动植物的个别种类和群落、以及典型的独
有生态体系。
2.依据有关联邦法律,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矿产和
动植物资源,归国家自然保护区使用(占有)。
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财产归联邦所有。
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历史文化设施及其他设施,由国
家自然保护区负责管理。
凡属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其使用权和其
他权力一律不得取消或以其他方式中止。
凡属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一律禁止流通
(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移交)。
3.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章程及其地位,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
机构核准。
第7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任务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如下:
a)对自然区实施保护,以保存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并维护保
护对象的自然状态:
b)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包括编写自然年鉴;
c)在全国自然环境检测体系的范围内实施生态监测;
d)生态教育;
e)参加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分布草案和规划图国家生态鉴定;
f)对环保领域内科研人才的培养于以配合。
第8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1,国家自然保护区,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有关联邦主体同意
将其领土划归联邦财产的条件下,根据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
俄罗斯联邦专门负责自然保护的机构提交的报告,颁布法令而设
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扩建亦按此程序进行。
2.由主管新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确定组建
下属组织管理机构的日期和阶段。该下属机构亦称国家自然保护

区,为自然保护机构。在该机构组建之前,由相应和联邦政权机关
或由其授权的其他机关负责监督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特保制度的执
{亍。
3.在与国家自然保护区相邻的地域和水域,要设立限制自然资
源利用的保护区。
4.关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设立保护区的决定由联邦
主体的政权机构做出,该保护区的章程亦由联邦主体的政权机构审
批。
第9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特保制度
1.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区
之任务和违背该保护区章程规定的特保制度的活动。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引进生命体进行气候驯化。
2.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可以进行具有下列目的的活动:
a)维持特保对象的自然状态,恢复和预防人为影响对自然资
源造成的改变:
b)维护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
c)预防自然灾害和威胁生命及居民区安全的情况发生:
d)进行生态监测:
f)进行生态教育工作;
h)实施监督管理。
3.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划出一些禁止任何人为干涉自然
过程的地段。这类地段的大小应以能够维持全部自然资源为
准。
4.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划出某些地段,允许在其中进行
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这些地段内不能有需要保护的生态系统和生态个体,所进行的活动必须以保障国家自然保护区内
的正常运作和区内居民日常生活为目的,且必须依照该保护区
已获批准的章程进行。
5.除保护区工作人员和主管部门官员为,其他人员进入保护区
必须持有主管机构或保护区经理处签发的许可证。
第10条国家自然生物环境保护区
1.国家自然保护区中,凡能列入进行全球生态监测的国际生物
环境保护体系者,均具有国家自然生物环境保护区的地位。
2.为了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监测,也为了试验和推广对自然环
境和生物资源无破坏作用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可以将生物
环境试验场(包括另有特保制度和运作制度的生物环境试验场)划
入国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
3.生物环境试验场的特保制度,应依据主管国家自然生物环境
保护区的国家机关批准的该试验场的章程而制定。
第11条国家自然保护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1.国家自然保护区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即非商业性的)法人
单位,是由联邦预算投资兴建的自然保护机构。
2.国家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法支配下列财产:
从事科研活动、自然保护活动、广告出版活动及不违背国家自
然保护区之任务的其他活动所得的收入;
因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受破坏而得到的赔偿金:
依法没收渔、猎工具及非法利用自然资源所得产品后,在进行
销售所得的收入:
接受无偿授助和捐赠所得收入。
3.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领导人员的决定对违犯生态法律法规者所处的行政罚款,归国家自然保护区独立使用,但需另造账目。
4.国家自然保护区有权拥有自己的标志(区旗、区徽)。制定、
使用和保护这类标志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5.生产带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文化历史设施图形,
以及国家自然保护区名称和标志的工艺品、印刷品、其他批量产品
及民用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自然保护区经理处的批准。
6.依照俄罗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专门制定的法律,国家自然保
护区在税务方面享有各种优惠。
7.如果一个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兼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主体,其低于完整性不应因此而受到破坏,其地位亦不应因
此而有所改变。
3.3国家公园
第12条总则
1.国家公园指的是境内含有具有特殊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和美
学价值的自然资源,并可用于环保、教育、科研和文化目的及开展
限制性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生态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
2.依照俄罗斯联邦的有关法律,国家公园内的土地、水、矿藏、
动植物资源均归国家公园使用(占有)。
3.依法受国家保护的文化历史设施,须经国家文物保护机构认
可,方能划归国家公园使用。
4.在个别情况下,国家公园境内可以设又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或拥有的地段。
上述地段如拟出让,则国家公园是唯一有权购买的单位,其资
金可由联邦预算提供,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5.国家公园是联邦独有财产。
国家公园内的建筑、文化历史设施及其他设施由国家公园实施
日常管理。
6。每一国家公园均依照其章程运作;国家公园的章程由主管的
国家机关以与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保机构协商或批准。

7.在国家公园周围要设立限制自然资源利用的保护区。
第13条国家公园的主要任务
国家公园的主要任务是:
a)维护园内的自然资源以及独特的和标准的自然地段和自然
b)维护公园内的文化历史设施:
c)对居民进行生态教育;
d)为开展限制性旅游和休息创造条件:
e)研究和推广自然保护和生态教育的科学方法:
f)进行生态监测;
g)修复遭破坏的自然资源和文化立时设施。
第14条国家公园的设立程序
国家公园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
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环保机构提交的报告,在征得联邦主体同意
将其领土划归联邦财产后,通过法令而设立。
第15条国家公园的特保制度
1。各国家公园应结合本园的自然特点、文化历史特点和其他特
点制定相应的特保制度。根据上述特点,国家公园内可划分出各类
功能区,其中包括:
a)绝对保护区,区内禁止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消闲
b)特殊保护区,区内必须有维护自然资源的各种规定,但在
c)教育旅游区,用来进行生态教育及介绍国家公园内的名胜
古迹;
d)休闲区,供居民休闲用;
e)文化历史名胜保护区,区内应具保证具有维护文化历史名
胜的条件;
f)服务区,用来安置游客过夜、设置帐篷营地及为游客提供
旅游、文娱、生活和信息服务;
g)生产经营区,用来进行维持国家公园正常运作所必须的生产
经营活动。
2.国家公园内禁止一切有害于自然资源、动植物、世界文化历
史名胜并且违背国家公园之目的各任务的活动,其中包括:
a)矿产的勘探和开发:
b)可能损害地表地理外壳的活动;
c)可能使水文状况发生改变的活动;
d)在国家公园内划拨用于园艺和建别墅的地段;
e)修建公路干线,铺设管道、电话线及其他通讯线路
f)用木采伐和通路采伐,采摘树脂,营业性渔猎,工业性采
集野生植物,破坏动植物生存条件的活动,采集生物标本,引进生
命体加以气候驯化等;
g)行驶和停靠与国家公园正常运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在公用
水、陆路和特许区之外驱赶家禽家畜,在河道和水塘内排运木材:

h)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在特许区外举行游客集会和点燃木
i)外运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
3.如国家公园位于传统居民区内,则可在园内拨划一些传统性
粗放利用自然资源的区域。在上述特划区域内,允许进行传统的生
产经营活动、民间手工艺生产和与此相关的资源利用(后者须经国
家公园管理处批准)。
4.在位于国家公园境内,但未禁止生产经营性使用的土地上,
不得扩建和新建生产经营性设施。这类土地的使用制度的制定,应
以由主管该公园的国家机关在同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协商后批准
的规定为依据。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园及其周边保
护区内居民点的发展规划等问题,均须有国家公园方面协商解决。
第16条国家公园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1.国家公园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即非商业性的)法人单位,
是由国家预算投资兴建的自然保护机构。
2.国家公园可依法支配下列所得财产:
a)从事教育、休闲、科研、广告出版活动及其他不违背其任
务的活动所得的收入;
b)租金和因园内自然资源和设施被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金;
c)依法没收渔猎工具和非法利用自然资源所得产品,出售后
所得的收入;
d)接受无偿授助和捐赠所得的收入。
3.按照国家公园领导人员的决定而对违犯生态法规者处以的
行政性罚款,由国家公园独立支配,但须另造账目。
3.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4.国家公园可以加入有助于国家公园发展的基金会、协会及其
他组织,并可成为其发起人。
5.不得对国家公园境内的土地及建筑实行私有化。
6.依据俄罗斯联邦及联邦主体专门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园以及
按园内特保制度限制性地拥有、占有和使用园内某些地段的单
位(或个人),在税务方面享有各种优惠。
7.国家公园有权拥有自己的标志(园旗、园徽等)。国家公园
标志的审批、使用和保护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8.生产带有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文化历史名胜(宗教团体的
财产除外)、公园内部文物的图形,以及国家公园名称和标志
的工艺品,印刷品、其他批量产品及民用产品,必须经过国家
公园经理处的批准。
9.如果一个国家公园的地理位置兼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
主体,则该国家公园的地域完整性不应因此而受到破坏,其地
位不应因此而有所变化。
第17条国家公园的旅游服务
1.在国家公园境内为限制性旅游和休闲活动提供服务,应按照
已获批准的方案、凭国家公园经理处开具的许可证进行,营业活动
不得违背国家公园的活动宗旨,亦不得有损于园内自然资源和文化
历史遗产。许可证的形式由主管国家公园的联邦国家机关审批。
2.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许可证后,可按其与国家公园
经理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条件租用园内土地、自然物、建筑和设施。
上述合同须在主管国家公园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
3.许可证的持有者须就许可证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营业
活动向国家公园管理处及其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方案,以供审批。
4.发放和回收营业许可证、出租土地、自然物、建筑和设施的
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3.4自然公园
第18条总则
1.自然公园是归属各联邦主体管辖的、拥有具有重大生态价值
和美学价值的自然资源的自然保护和休闲机构,具有自然保护、教
育和休闲作用。
2.自然公园分布于划归其无限期(不间断)使用的地段,个别
情况下也可设于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拥有的地段。
3.自然公园的任务是:
a)维护自然环境和自然景区:
b)为休闲活动(包括群众性休闲活动)创造条件,维护休闲
资源:
c) 研究和推广保护自然的有效方法,在开展休闲活动的同时
维持生态平衡。
第19条设立自然公园的程序
1.自然公园的设立,应由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保机构
在与地方自治机构协商后提出报告,由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批
准。
2.如果设立自然公园需要征用供全国使用的地域或水域,则由
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在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协商后通过决议设立。
第20条自然公园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1.自然公园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亦即非商业性的)法人单位,
是由联邦主体预算投资的自然保护机构。

2。自然公园可依法支配其经理处所得的下列收入:
a)自然人或法人所付的赔偿金;
b)经营休闲活动、广告出版及其他不违背自然公园宗旨的活
动所得的收入;
c)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无偿授助。
3.自然公园,以及园内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因遵
守保护制度而受到土地使用限制的,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将制定
专门的法律给以税务优惠。
第21条自然公园的特保制度
1.在自然公园内,按各自然地段的生态价值和休闲价值,分别
制定不同的特保和使用制度。
2.与此相应,在自然公园境内可划分出自然保护区、休闲区、
农业生产区及其他功能区,包括文物保护区。
3.在自然公园内,不得进行任何可能改变历史上形成的自然景
观、降低或完全消除自然公园的生态优势、美学优势和休闲优势、
违反文物保护制度的活动。
4.在自然公园境内,可以禁止或限制各类可能降低自然公园生
态价值、美学价值、文化价值和休闲价值的活动。
5.位于自然公园境内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的法人的社会经济活
动及居民点的发展规划等问题,均应同自然公园协商解决。
6.每一个自然公园的具体特点、区域划分和保护制度,均依照
该自然公园的章程制定;自然公元的章程,应由联邦主体的国家权
利机构在与特别授权的联邦环保机构及有关地方自治机构协商后
批准。
3.5国家自然禁伐(禁渔、禁猎)区
第22条总则
1.国家自然禁伐(禁渔、禁猎)区是对保存或恢复自然资源或
其部件、以及维持生态平衡具有特殊意义的地区(以下简称三禁
区)。
2.将某一地区划为三禁区时,可向区内各地段的使用者、占有
者和所有者征用土地,也可不予征用。
3.三禁区可以是联邦级的,也可以是地区级的。
4.根据具体功能的不同,三禁区可分为如下各类:
a)群落(风景)三禁区,用于保存和恢复自然群落(自然景
观);
b)生物(动物和植物)三禁区,用于保存和恢复稀有的和濒
于灭绝的动、
c)古生物学三禁区,用于保存古生物化石;
d)水文(沼泽、湖泊、河流、海洋)三禁区,用于保存和恢
复重要的水文资源和生态系统;
e)地质三禁区,用于保存重要的地矿资源。
5.联邦级三禁区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别授权的联邦国家机构
主管,其经费由联邦预算提供,也可利用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6.地区级三禁区经理处的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有个联邦主体
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决定。
7.依照俄罗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的法律,三禁区所占地段的拥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在土地税上享有优惠。
8.各三禁区应设立管理处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23条三禁区的设立程序
1.联邦级三禁区的设立,应由联邦主体政府机构和特别授权的
联邦国家环保机构提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2.地区级三禁区的设立,由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与有关地方
自治机构协商决定。
第24条三禁区内的特保制度
1.在三禁区内,可以长期或暂时禁止任何有悖于三禁区设立宗
旨、或有害于区内自然资源的活动。
2.联邦级三禁区的具体任务及其特保制度的特点,应根据该三
禁区的章程而制定:三禁区的章程由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
保机构在与有关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协商后批准。
3.地区级三禁区的具体任务和特保制度的特点,由决定设立该
三禁区的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规定。
4.在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三禁区内,允许使用自然资源,但必须
是用来保存少数民族原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
5.三禁区所处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区内
特保制度,如有违犯,一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
责任。
3.6自然遗迹
第25条总则
1.自然遗迹是指独特的、无法弥补的、在生态、科学、文化和
美学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群落,以及天然物或人造物的遗迹。

2.自然遗迹分为联邦级和地区级两类。
第26条认定自然遗迹所在地为特保自然区的程序
1.自然个体和自然群落认定为联邦级自然遗迹,其所在地认定
为联邦级特保自然区,均由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建议,由俄罗
斯联邦政府批准。
2.自然个体和自然群落认定为地区级自然遗迹,其所在地认定
为地区级特保自然区等事宜,由联邦主体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决
定。
3.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划定由其主管
的自然遗迹的界线并制定特保制度。将自然遗迹及其所在地转交其
他单位主管和保护、规定保护义务、办理特保执照及其他文件等事
宜,一概由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保机构处理。
4.将自然群落和自然个体划为自然遗迹及将其所在地划为自
然遗迹区时,可以向拟占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征用土地。
5.在必须征用全车共用的土地和水域的情况下,自然遗迹和自
然遗迹区的认定,应由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在与联邦政府协商后决
定。
第27条自然遗迹区的特保制度
1.在自然遗迹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任何有可能损毁自然
遗迹的活动。
2.自然遗迹区所处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有义务保证
区内特保制度的执行。
3.自然遗迹区所处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因保证特保
制度之实施而发生的费用,由联邦预算及预算外基金予以补偿。

2.自然遗迹分为联邦级和地区级两类。
第26条认定自然遗迹所在地为特保自然区的程序
1.自然个体和自然群落认定为联邦级自然遗迹,其所在地认定
为联邦级特保自然区,均由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建议,由俄罗
斯联邦政府批准。
2.自然个体和自然群落认定为地区级自然遗迹,其所在地认定
为地区级特保自然区等事宜,由联邦主体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决
定。
3.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划定由其主管
的自然遗迹的界线并制定特保制度。将自然遗迹及其所在地转交其
他单位主管和保护、规定保护义务、办理特保执照及其他文件等事
宜,一概由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保机构处理。
4.将自然群落和自然个体划为自然遗迹及将其所在地划为自
然遗迹区时,可以向拟占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征用土地。
5.在必须征用全车共用的土地和水域的情况下,自然遗迹和自
然遗迹区的认定,应由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在与联邦政府协商后决
定。
第27条自然遗迹区的特保制度
1.在自然遗迹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任何有可能损毁自然
遗迹的活动。
2.自然遗迹区所处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有义务保证
区内特保制度的执行。
3.自然遗迹区所处地段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因保证特保
制度之实施而发生的费用,由联邦预算及预算外基金予以补偿。

3。7森林公园和植物园
第28条总则
1.森林公园和植物园(以下简称“两园”)也是自然保护机构,
其任务是为了保持植物界的多样化和丰富性而建立专门的植物集
群,以及进行科研、教学和教育活动。两园所在地段只能用来完成
两园的直接任务,且划归主管两园的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无限期
(不间断)使用。
2.凡属两园资产的建筑、设施和室内空间,一概不得实行私有
化。
3.两园在地位上分为联邦级和地区级,前者由俄罗斯联邦的政
府机构设立,后者由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设立。
第29条两园境内的特保制度
1.在两园内,禁止任何与完成两园任务无关的活动和对保存植
物区系有害的活动。
2.两园境内可划分出不同的功能区,其中包括:
a)开放区,经两园经理处允许可以参观;
b)科学实验区,只有本园科研人员和其他科研单位的专家
可以进入;
c)行政管理区。
3.每一森林公园或植物园的任务、科研方向、法律地位和特保
制度,均由该园章程规定;两园的章程由批准建立该园的政府机构
审批。
第30条两园的经费来源
1.两园的经费来源为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及其他合法收入
两园所得资金全部归两园支配,其中包括:
a)自然人和法人交付的赔偿金
b)从事休闲服务、广告出版及其他不违背本园宗旨的活动
所得的收入;
c)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无偿
援助。
3。8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
第31条总则
1.适合于疾病防治、修养,并拥有天然医疗资源(如矿泉水、
疗病泥浆、盐水湖泉、助疗气候、海滨浴场、部分河面和内海、其
他天然资源)的地域或水域,均可视为医疗健身区。
2.设立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并有效保护区
内的天然医疗资源和健身潜力。
3.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分联邦级、地区级和地方级三类。
4.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的认定,应该依照有关天然医疗资源、
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的联邦法律办理。
5.具有天然医疗资源并建有利用这些资源所必需的房屋会、设
施(包括基础设施)的地区,在得到开发并用于疾病防治后,即成
为疗养区。
第32条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的特保制度
1.在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内,禁止(或限制)从事可能导致具
有医疗性能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恶化乃至枯竭的活动。

3.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2.为了保护有利于组织疾病防治工作的天然因素,在医疗健身
区和疗养区内应设立卫生保护区或地矿卫生保护区。
3.在拥有地下天然医疗资源(矿泉水、疗病泥浆等)的医疗健
身区和疗养区内,应建立地矿卫生保护区。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建立
一般卫生保护区。卫生保护区(地矿卫生保护区)的外部接线与医
疗健身区或疗养区的边界相同。
4.卫生保护区和地矿卫生保护区的组建程序及运作制度,由俄
罗斯联邦政府和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有关天然医疗资
源、医疗健身区和疗养区的联邦法律制定。
3.9特保自然区保护工作的组织
第33条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
1.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由国家设立专门的
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检查局负责实施,检查局的工作人员纳
入相应的环保机构的编制。
2.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经理和副经理分别担任本单位保护工作
的总检查长和副总检查长。
第34条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的权力
1.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工作人员中担任本单位保护
工作检查员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享有如下权力:
检查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人员是否持有进入
本特保自然区的许可证;
检查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周边保护区内利用自
然资源及从事其他活动的执照;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周边保护区内拘捕违反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律法规的人员并将违法分子押送
至执法机关;
提交有关向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制度的人员追
究行政责任的文字材料;
没收违犯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的分子非法利用自然资
源的产品、工具、车辆及有关证件;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周边保护区内查验车辆
和个人物品;
不受阻挠地进入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周围
保护区内的任何设施,以便检查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
的执行情况;
制止违犯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周边保护区特保
制度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
2.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总检查长和副总检查
长在上述权力之外还享有如下权力:
a) 禁止不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周边保护区制
度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
对违犯俄罗斯联邦特保自然区法者给以行政处分:
对违犯本单位现行制度并因此给本单位及其周边保护区
内的自然资源造成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提出起诉并要求
赔偿;
依现行法律之规定,向执法机关提交有关违犯俄罗斯联邦
特保自然区法的文字材料。
3.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还享有国家森
林保护机关及其他特别授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环保机关官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
4.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
有权依法使用各类专门器械——手铐、橡皮棍、催泪瓦斯、强行停
车装置、警犬等。
5.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在执行本法赋
予的任务时可携带公务用枪支。
6.应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提供防弹
背心和其他自我保护器具。
7.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必须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
护工作检查员投交国家保险。
第35条自然公园、国家自然禁伐(禁渔、禁猎)区及其他特
保自然区的保护工作
1.自然公园、国家自然禁伐(禁渔、禁猎)区及其他特保自然
区的保护工作由主管具体特保自然区的国家机构依照俄罗斯联邦
和各联邦主体的法规实施。
2.从事联邦级国家自然禁伐(禁渔、禁猎)区保护工作的人员,
与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保护工作检查员享有同等权力。
3.为进行地区级和地方级特保自然区的保护工作,各联邦主体
的政府机构和各地方处治机构可专门组建下属机构,并赋予相应的
权力。
3。10违犯特保自然区制度的责任
第36条违犯特保自然区制度的责任
1.任何个人,只要违犯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自然
禁伐(禁渔、禁猎)区、自然遗迹区、其他特保自然区及其周边保护区的保护制度及其他保护和使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规章制
度,均应受到行政罚款,每人的罚款数额为最低工资的一到二十倍,
如领导人员违犯制度,则罚款数额为最低工资的三到四十倍,同时
没收非法利用自然资源的工具和产品(或可免与没收)。
2.因违犯特保自然区制度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照俄罗斯联邦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如对特保自然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物品造成损害,应按照现行
的价目表和折算方法予以赔偿,在没有价目表和折算方法时,则按
修复工作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
3.们有关特保自然区的国际条约
第37条国际条约
在本法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
定为准。
3.12其 他
以国际条约的规
第38条其他
1.本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2.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两个月内制定出与本法相应的行政
法规。
俄罗斯联邦总统 叶利钦
1995年3月14日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联(邦)法(律)字第33号

Tags:  
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评论总数:0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RSS订阅 - 网站地图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