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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2007-07-08 04:59:22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2003-3-21 14:48:16 点击量:[2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治理“餐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水硫胺磷、 克百威(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久效磷及其混配剂农药。
  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农药经营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 高效的农药品种。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 高残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商、财贸、公安、卫生、 技术监督等部门接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五、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单位, 应建立农产品的相应管理和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方能进场交易。 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禁止销售,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上述农药品种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一)对销售以上农药的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禁用农药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使用以上农药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禁用农药,并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 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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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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