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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管理规定

2007-07-08 05:32:32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 颁布日期 ] 2005-1-1
    [ 执行日期 ] 2005-1-1
    [ 颁发部委 ]
    [ 文 件 号 ]     (暂 行)
    
    
    
    一、总则
    
    (一)、制定本管理规定的目的
    为规范南通市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使用、变更及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等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管理规定的依据
    制定本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58号),《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代处置制度的批复》(环办[2000] 55号),《南通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1998]187号)。
    
    (三)、关于危险废物经营
    
    1、“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含义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者”的含义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经营者”指:南通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各类法人。
    3、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者的含义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者”指:南通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赋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
    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委托具体负责南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管理有关工作。
    4、危险废物经营、监管基本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者必须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者必须按本管理规定履行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职责。
    
    (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种类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废物经营者合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资质证书,分为《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两种。
    
    (五)、本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危险废物经营者;二、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危险废物经营者经营设施地理位置图(标明周边单位、居民点及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危险废物经营方案、污染防治方案等。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1、拟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筹备阶段到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拟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本管理规定中“二(一)”所列的基础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3、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检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4、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基础材料,在《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初审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
    经备案的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试运行阶段须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初审程序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到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查后签署意见。
    (2)、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签署过预审意见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二、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记录样式,三、新建项目应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的有关材料,四、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3)、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再次审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及报送材料后签署初审建议,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初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所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须领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继续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程序
    (1)、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到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签署过预审意见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甲请表》连同下列材料(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时提供过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供)报送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三、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记录样式。四、新建项目应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的有关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材料,五、上年度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总结。
    (3)、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报送材料后,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核。
    (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废物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者现场考核,形成现场考核意见,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出示,副本供危险废物经营人员外出业务时使用。
    危险废物经营者必须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禁止事项
    1、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禁止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3、禁止危险废物经营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者经营。
    
    
    
    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一)、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变化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须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l、未改变经营设施、经营场所但改变法人名称或者住所的。
    2、拟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的。
    3、拟增加危险废物经营数量的幅度超过《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核准量30%以上、1倍以下的。
    
    (三)、变更《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变更《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申报的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有必要的应申报重新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参照本管理规定中“二(四)2”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换发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危险废物经营者可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者考核后,如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且符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准予换发新证,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犯有本管理规定中“三(二)”禁止事项的处理
    
    l、犯有本管理规定中“三(二)l”禁止事项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被责令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罚款、追究当事人责任。
    2、犯有本管理规定中“三(二)2”、“三(二)3”禁止事项的危险废物经营者,或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被暂扣或吊销《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责令追究当事人责任。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暂扣《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给予发还《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恢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4、对被吊销《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
    
    (三)、危险废物监管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监管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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