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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及管理规定

2007-07-08 05:32:34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 颁布日期 ] 2005-1-1
    [ 执行日期 ] 2005-1-1
    [ 颁发部委 ]
    [ 文 件 号 ]     (暂 行)
    
    
    
    一、总则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为加强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管理,促进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在交换、转移过程中造成环境危害,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5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5号),《南通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1998]187号),《关于对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简化办理危险废物跨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的通知》(苏环控[2002]42号)。
    
    (三)、适用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的范围是:南通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行为。
    
    
    
    二、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申请
    
    (一)、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前置条件
    拟在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首先办理申请。
    
    (二)、申请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须申报的材料
    
    1、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须申报的材料
    
    (1)、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2)、《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最近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产生工艺、转移过程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仓库与厂房场地情况、主要设备、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后最终废弃物的产生与去向、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或利用场地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位置图需标明周边单位、居民点与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
    (5)、所交换、转移危险废物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化学反应性、腐蚀性的,须提交查验承担运输作业工具的《危险品准运证》及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
    (6)、所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须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2、再次申请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须申报的材料
    上年度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资料。
    
    (三)、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申请程序
    
    1、申请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分别到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按本办法中“二(二)”的要求提出申请。
    2、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申请后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县(市、区)内的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后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跨地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申请后签署审查意见,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3、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检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本市辖区内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经审核后签署审批建议,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辖市或跨省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审核后签署审批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审批
    
    (一)、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审批程序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移送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检查现场的审查意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2、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跨省辖市或跨省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辖区内移出单位、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审批时限
    
    本市辖区内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程序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查程序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日常监督管理
    
    1、审批同意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审批意见要求实施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行为,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合法接收辖区内危险废物的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2次,现场检查记录与结论作为再次审批的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合法接收跨地区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审批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与结论、日常监督管理记录纳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单位情况数据库管理。
    4、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违反本规定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1、对未经审批同意非法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交换、转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2、经审批同意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令立即停止交换、转移行为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交换、转移危险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3、负责本市辖区内及跨地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4、违反本办法跨省辖市或跨省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违反本办法跨县(市、区)交换、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决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取证。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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