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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区域限批将全程公开 时限拟最少一个月

2008-06-07 20:12:28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 评论:0
   环保部就区域限批法规征求意见,限批将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去年环保总局的两次“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被称为“环评风暴”的继续。而一个专门针对区域限批的法规目前也正在制定过程中。环境保护部昨天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区域限批将全程向社会公开,限批最短的时限定为1个月。

    去年环保总局首次采取了“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的两大“杀手锏”,暂停10市、2县、5个开发区和4个电力集团的环评审批。时任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表示,环保总局正在探索区域限批转为制度化。

    在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2个多月后,专门针对“区域限批”的法规也浮出水面。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工作。

    就限批的时限,该办法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的限批时限。对于限批的区域或行业,环保部将派出督察组现场督察,如果已经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以作出解除限批决定。对未通过验收的,可以延长限批时间,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的限批工作将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马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同类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六)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七)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在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行业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企业集团,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控制指标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企业集团。

    第六条[企业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二)对因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七条[限批启动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依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出限批建议。

    (二) 环境保护部有关环评管理、环境监察和政策法规等部门对限批建议进行研究,并确定限批名单和限批工作方案。

    (三)限批名单和限批工作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后,启动限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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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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