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传教育部门将限批工作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限批时限]环境保护部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决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的限批时限。
第九条[限批执行]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限批决定,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公告内容包括环境违法事实、限批内容、限批时限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主动解限]环境保护部应当派出督查组赴被限批区域、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现场督查,定期公布整改进展情况。
对经检查发现被限批区域、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已经达到整改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可以作出解除限批决定。
第十一条[依申请解限]被限批区域、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可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解除限批验收的申请。
环境保护部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进行验收。
对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作出解除限批决定。
对未通过验收的,可以延长限批时间,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解除限批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公示解除限批决定。公示期为15日。
对有关方面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环境保护部应当组织核实。
作出解除限批决定后,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委托验收]环境保护部可以委托被限批的区域、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除限批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区域限批的地方同步]对被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该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行业限批的地方同步]对被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特定企业集团,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拟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地方参照执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自主决定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特定企业集团]本办法所称“特定企业集团”,是指国家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并通过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相应控制指标的企业集团。
第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