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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绑架是违法限用环保监测产品的诱因

2008-08-10 15:20:5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效仁   【 评论:0
被俗称“环保电子警察”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在浙江居然被省环保局统一“推荐”使用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生产的产品。其发文通知还明确,对未按要求的“省局不予补贴,同时暂停安排所在县的其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这一明显涉嫌违反法规的“通知”,之所以至今仍被强制执行,除了权力的霸道之外,其背后的利益绑架当是直接动因。(8月5日中国青年报)

    浙江省环保局2006年11月下达《关于推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以及其后陆续“推荐”的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在数据采集仪设备方面始终只有“浙江弘申”一家,其他产品则是“浙江环茂”在浙江的独家代理产品。由于“设备购置经费由县市环保局向企业收取,由省里统一购买并给予一定补贴”,对未按要求的,“省局不予补贴,同时暂停安排所在县的其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这就使“推荐”具有了强制的性质,“这与其他省份均有几十家运维企业的格局,形成了鲜明对照。”

    浙江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通知》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同时也违反了3月18日国家环保部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23条第4款及第五款之规定,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早在2004年11月,原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令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就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允许不同企业公开竞争,远比“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更容易实现公平和效率。作为省一级的行政执法单位,环保局自当为这种公平的竞争制定游戏规则,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而不能搞名为推荐、实为强行推销的行政垄断,更不应为了一己之私,公然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带有明显歧视和垄断倾向的行政命令。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浙江弘申”是一家私营企业,在“浙江环茂”占有35%的股份。“浙江环茂”是由浙江省环保局下属的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组建,其中“环科院”占有36%股份;“环科院”的部分主要领导占15%股份。浙江全省环保在线监测市场包括设备供应、安装建设和运行维护三大块市场,其高层价值总量保守估计在30亿元以上。到今年5月,在浙江1452家重点污染企业中,有1352家企业与“浙江环茂”签订了合同,“另有近400家不在1452工程建设计划之列的企业也与‘浙江环茂’签订了协议”,由“浙江环茂”提供的这些设备每套近20万元。面对如此大的一块蛋糕,难免惹人动心,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作祟之下,环保部门为下属子弟兵从中分得一杯羹,更可以直接从中获得利益,上述扶持一家、排斥其他,从而垄断整个市场的“规定”、“通知”就这样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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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木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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