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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法律对策

2007-07-09 02:19:47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一、长江水污染现状

    在长江干流21个城市江段中,污染带总长452.3km,其中南京长122.8km、武汉77.3km、上海52.3km、岳阳29.5km、重庆27.4km、镇江21.2km。在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等21个沿江城市被调查的790km江段中,已形成560km的污染带。

    长江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有面源、点源、流动源和固体废弃物等。

    1.面源污染

    水土流失、农田排水是影响长江整体水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水土流失将农药、化肥、土壤中的营养元素及一些动植物腐殖质带入水体,使水体中悬浮物、BOD、COD、总磷浓度增加。另一方面使长江含沙量增大,长江流域土壤侵蚀总量24亿t,其中18亿t发生在上游地区,6亿t发生在宜昌以下的中下游地区。重庆、四川已成为输沙大户,四川每年输入长江泥沙高达6.8亿t。沱江输沙量每年在342万t到564万t之间,嘉陵江输沙量少则3225万t,多则3.57亿t,甚至连嘉陵江的两条支流含沙量也高得惊人,涪江为293万~661万t,渠江为732万~1.5亿t。

    2.点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流域内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流域内地表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全流域污水排放量已达150亿t,占全国工业废水总量的45.2%;生活污水量35.8亿t,占全国生活污水总量的35.7%。尤以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江苏、上海7个省市为甚,污水排放量共计120.5亿t,占全流域总量的84.6%。而长江干流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为48.3%,达标率为56.9%,污水处理水平低于流域和全国平均水平。长江沿岸排污口的排污是造成长江干流及较大支流近岸污染的根本原因。这些年,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全流域污水排放量以3%的速度逐年递增,其中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排入江。

    3.流动源污染

    长江干流运输船达10万余艘,绝大部分船只未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每年数百万t含油污水,近亿t生活污水和7.5亿t生活垃圾排入长江,构成了长江不容忽视的流域污染源。不仅如此,近年来还不断发生运输化学品船只翻沉事故,大量硫酸、甲苯酚、煤油、原油等化学品倾覆入江,对长江水资源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

    4.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是由工业制造、建筑、烹调、文娱、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使用过的各种材料被抛弃后的固体残余物,包括:过期的报纸、玻璃瓶、金属罐、纸杯、塑料瓶、废弃车辆、橡胶、矿渣、动物皮毛、飘尘、污泥与食品剩余物等。长江沿岸堆积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是污染长江水质的另一重要原因。1992年仅三峡库区固体废弃物年产量就达462万t,堆存量达2170万t。这些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经洪水冲刷和雨水淋溶,各种有毒物质极易进入水体,严重污染长江水质。

    5.其他污染

    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废水,经直接降落或雨水淋洗而流入水体;降雨和雨后的地表径流携带大气、土壤的污染物进入水体;海水倒灌或渗透,污染沿海地区地下水源或水体;城市地表的污染物进入水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长江水质的污染。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策

    长江水资源是长江流域4亿多人口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证,为实现新时期长江水源保护战略目标,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提出以下对策: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总量还是有限的,且时空分布不均匀,水又是一种十分脆弱的自然资源,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人们必须更新观念,提高保护水资源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强化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使保护水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为。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齐心协力,加快防治和保护步伐,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水环境和生存空间。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善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①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口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②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监管。

    ③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④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长期以来,工业污染采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措施,耗资大、效果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到以源头控制为主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包括选用无污染原料、采用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对造成长江流域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的,应调整其产业结构或实行“关停并转”。

    3.完善法律制度

    (1)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和《白皮书》,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另外,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规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一是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浓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在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这不仅与我国“九五”期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环保主要任务相一致,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空气、水对污染物稀释的问题,可有效削减污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对于同一污染源中多种污染物叠加收费,污染者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是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使收费水平略高于设备运行费用,这可刺激企业运转设备治理污染。

    四是实施超标排污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无论是何种污染,排污即收费,超标即罚款,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使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吸纳地方有关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规定。

    (4)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企业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该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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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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