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时间:2008-01-18 来源: 作者:《财经》记者 于达维
在江苏和浙江两省的先行实践之后,要真正把排污权推到遏制污染的“舞台”中央,或许仍将面临多种制度考验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浙江嘉兴,东接上海、北邻苏州、西连杭州,被称为“金三角”的中心。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轫之地的嘉兴,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大关。嘉兴市下辖的五个县(县级市),都位列全国百强县前30名。
光环的背后代价也是沉重的。穿境而过的大运河,最能理解这种无奈:占整个嘉兴水资源75%的上游来水,常年处于V类与劣V类水质之间,根本无法饮用;偌大一个常住人口超过400万的地级城市,甚至没有一个合格的饮用水源。
“嘉兴的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自净能力很差;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将是嘉兴继续发展的前提。”已经深深体味到这种无奈的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毫不讳言。
如今,沈的另外一个新身份,或许能给这个城市摆脱污染之困带来一些曙光。
11月10日,沈跃平兼任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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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污染企业可以购买、储存、甚至出租各自的排污权额度,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这两种主要污染物被首先列入可交易标的。
就在11月初,其相邻省份江苏,也在太湖流域推出了国内首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单”。从2008年1月1日起,COD排污权作为代表稀缺资源的一种商品,将正式进入该地区所有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
几乎在一夜之间,“排污权”就从梦想照进了现实中间。但它能在市场激励的大旗下,为中国真正走向污染控制杀出一条“血路”么?
告别“免费午餐”
排污权交易(tradable permit),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这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制度设计,被广泛认为可以有效地实现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产值的最大化。
这一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很多人看来,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期刊》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这一制度公认的设计者,则是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 H. Dales),他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 http://space.cnjlc.com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在欧美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这一理念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到了197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始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的治理。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把酸雨(二氧化硫)的控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也正是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排污权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美国最主要的排放大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
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统计,到2006年,美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了630万吨,首次下降到1000万吨以下,相当于下降了四成。从1994年到2005年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累计完成了4.3万件;而2004年的减排成本只有2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初预测值的三分之一。
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起到降低减排成本的作用,原理十分简单:不同行业或者企业,降低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成本是不同的;如果把排放额度看成可交易商品,成本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供应和需求。因而,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减排效率最高的企业就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应者”,从而降低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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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整个排污制度则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就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与申报登记相比,许可证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环保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与否和多少,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并可定期监督检查。遗憾的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相对弱势,据《财经》记者了解,许可证制度至今并未在全国得到有效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之后,随着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丙贤就对《财经》记者承认,这相当于国家无偿分配给排放污染物的权力,“只要浓度达标、总量不超,可以敞开来用”。 http://www.cnjlc.com
随着中国环境形势不断恶化,排污权交易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更是共同促成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完成。
2002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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