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税方面,进一步提高稀缺性、高污染和高能耗矿产的资源税税负,将部分矿产品“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收随资源价格上涨相应增加,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逐步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其他资源也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未来还可考虑将土地、海洋、动植物等也纳入资源税范围。
事实上,近几年政府部门推进“税种绿化”的进程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如在多次取消或降低“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的同时,对部分钢材、焦炭等产品逐步加征了出口关税。
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山东等20个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部分税收优惠。如2006年1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显示,未来对现有税种绿化的改革将继续推进。2007年11月,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课题组的报告中,建议将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不可再生、非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适当降低风电、大中型水电、核电的增值税税率,建议给予13%的低税率,低于火电的税率;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一次性塑料用品等污染大的原油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
2007年12月初,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在将要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地热和矿泉水等水资源列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将提高原油资源税税率。
可见,2008年中国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开征新税种还是完善现有税制的环保功能,污染环境的税收负担大幅提高已成必然。
“在开征新的独立环境税的同时,应调整其他税种的税负,尤其是实行结构性减税。”孙钢认为,为减少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和推行阻力,改革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进行,将税负增加的影响分散到改革过程中逐步消化。
因此, “独立环境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孙钢说。■
国外的环境税
世界各国环境税制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独立的环境税,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作为环境税制的主体发挥主要作用;二是税种的绿化,即其他税种中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具体税收规定,包括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限制纳税人污染、破坏环境的税收惩罚规定,配合独立环境税发挥辅助作用。
相对于中国环境税刚刚起步,国外环境税制已有几十年的实践。上世纪70年代初,经合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收费制度开始实施,由污染者负担环境破坏的治理费用。依此原则,美国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给环境税的定义是,为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向污染者收取的税款和费用。
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行“绿色税收”改革,征收环境税的目的,不再局限于按“污染者付费”原则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环境税的目标扩展到促进资源节约、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等方面。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在实施环境税制度较早的OECD国家,已形成了一套复杂的环境税体系,已开征的环境税种类达十几种,包括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煤炭焦炭税、航空燃油税、发动机交通工具税、废弃物最终处理税、包装税、水资源税和采矿税等。
OECD成员依据本国实际,其环境税制都是选择几个税种组合实施,大多国家选择了五种以上,而丹麦、挪威、芬兰和瑞典等北欧国家实施的环境税种类超过了八种。
1992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引入二氧化碳税的国家,目的在于鼓励提高节能并过渡到使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的燃料。2001年,英国引入气候变化税,针对电力、煤碳、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向企业和公共部门征收。■
王长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