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发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张长林被捕后,替他求情的人很多。先进工作者,又是加班时出的疏忽,最重要的是没有人伤亡。
这样的压力,加之恰当定罪名十分困难,据了解,市中院内部人士在当年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高建国记得,法官邓建熙,事发后一度把环保办当成办公室,天天找人研究这个事。
而最终,环境污染案件的刑事制裁,成为了中国第一例。
业已泛黄的卷宗,记录着苏州市中院1979年这份刑字第26号判决书:(此次污染)造成市水产养殖场和吴县部分公社水域、鱼塘的鱼、蚌大批死亡。由于违章操作,厂方损失34800余元,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量刑。
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指出我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已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此,要求贯彻执行试行的《环境保护法》。
同时,在这个决定中,国务院特别提到“杭州、苏州和桂林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一定要很好保护”。
高建国记得,这把“尚方宝剑”给苏州率先实行“排污收费”壮了胆。1988年,苏州成为中国第一个和世界银行进行环保贷款谈判的城市。
此后,在20多年间,国务院又下发过4个类似的环保《决定》,从1984年的第二个决定提出“环保是基本国策”,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5年后,《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的决定,也由防止工业污染转变为控制面源等新污染,并实行总量控制和行政官员的责任制。
2005年,国务院则指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强调需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台阶。
案件推动环境立法
2008年2月20日下午。年近古稀的张长林站在原人民化工厂的旧址上,目光透过厚厚的眼镜片,落在船来船往的运河上。退休多年的高建国也来到了这里。两位老人29年后首次重逢,谈论更多的是苏州的变化。
2006年,化工厂拆迁。如今,废墟上荒草比肩,瓦砾遍地。不复当年模样。
1981年从劳改所回来后,张长林曾想过换工作,但妻子坚决要他回原单位。因为别人更不可能理解这件事。
2001年,张长林从化工厂退休了。工龄却只能从出狱那年算起。2003年,张长林得白血病时,医疗费是亲戚们凑的。
“这个案子暴露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空白,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新课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至今仍记得,29年前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影响。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诞生,在各类环境污染类型中成为我国第一个拥有专项法律的领域,作为该法的起草专家之一,王灿发认为,“张长林事件”对此不无影响。
多年做环保政策研究的苏州市环保局陈肇琪处长认为,张长林事件真正的意义在于,其对于环境立法的推动作用。
而在张长林的家中,有的晚辈仍对此事一无所知。(记者 相丽丽)
